关于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0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股东情况
本次承诺限售股东陆宁系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股份”)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南京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柏森”)少数股东,其没有在广田股份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类别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限售情况的说明 |
| 陆宁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945,298 | 0.76% | 详见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 | |
| 合计 | 3,945,298 | 0.76% | - | |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持股情况
公司受让陆宁持有的南京柏森60%股权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宁需使用股权转让款中的5000万元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本次承诺限售股东陆宁所持公司股份系其于2014年7月至9月2日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追加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 股东 名称 | 追加承诺 股份性质 | 追加承诺涉及股份 | 原限售截止日 | 追加锁定期限(月) | 追加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 | 设定的最低减持价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陆宁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945,298 | 0.76% | 无 | 31 | 2017-3-31 | 无 |
2、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2014年5月1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南京柏森股东陆宁、胡宝戟、杨堂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受让陆宁持有的南京柏森60%股权,首期股权转让款为15,480万元,二期股权转让款视本次收购后柏森业绩承诺期(本次收购股权交割日所在的当季度第1个自然日开始的36个月)合计净利润确定,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15,480万元。陆宁同意在收到首期股权转让款的第二次支付部分(即7,740万元)的6个月内,使用其中5,000万元款项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广田股份股票,并在购买股票后5日内,配合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上述股票采取限制流通措施作为其履行相关承诺的保证,并承诺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减持上述股票。
上述受限流通的股票需按南京柏森承诺业绩和收现比的完成情况予以逐期(分3期,业绩承诺期开始后每12个月为1期)按比例解除锁定。每期的解除锁定的比例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每期解除比例=(截止每期期末累计完成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净利润目标11,270万元)-截止上期期末已累计解除的比例,各期已累计解除的比例≤100%;
实际的解除需视南京柏森每期收现比完成情况而定,若每期末收现比未达到75%,则该期依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相应解除比例的股票暂不予解除,直至截止至到期后某日累计收回的现金与计算该收现比指标的对应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值达到75%为止,其中,同一笔收回的现金不能在各期收现比指标中重复计算。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对于本次追加承诺,公司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