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银团贷款合同
签约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银团贷款合同
签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9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贷款达成一致,并现场签定人民币72亿元中长期银团贷款合同,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借款人: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贷款金额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 ¥7,200,000,0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贰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二、贷款用途
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将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即2014年提款日)起至(2022年对应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8年(含3年宽限期)。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四、贷款利率
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五、担保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本次借款由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年初预计的担保总额范围之内。
六、合同的生效
此次贷款合同自各方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日”)起生效。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以此次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贷款合同的签定,标志着红淖铁路工程建设所需融资全部落实,为公司下一步的建设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必将推动项目进入稳定快速建设期,实现银企共赢,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铁路快速建成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新疆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
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推动新疆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新疆证监局与新疆上市公司协会、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新疆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活动于2014年9月19日15:00-17:00举行,平台登陆地址为:(http://irm.p5w.net/gszz/)。
届时,公司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