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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
    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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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4-05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9月11日,公司在前述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9月12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4 年9月11日下午15:00-2014年9月12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4 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886,930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5.38%。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6,560,7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5,059,1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0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27,7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49%。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胡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5,29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反对2,289,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299,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3,971,73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62%;2,289,70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9%,299,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9%。

      2、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5,267,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5%,反对2,589,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4%,弃权29,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3,753,7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3%;2,589,74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8%,29,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9%。

      3、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5,52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6%,反对2,03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9%,弃权328,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4,196,8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91%;2,035,04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6%,328,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胡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