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专版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专版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减持股份的公告
  •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2014年9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B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2版:信息披露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减持股份的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4-089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9号文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45.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100.3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6,198.584万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8月15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32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4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广发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及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3663393647 ,截止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661,985,84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661,985,84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18300052528673,截止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600,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00027729200523201 ,截止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500,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4、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20800046688882 ,截止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莹、万小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公司、广发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