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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P2P行业监管遵循十大原则
    2014-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P2P行业监管遵循十大原则

      ⊙本报记者 徐维强 朱文彬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有望年内出台,而在周末于深圳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了对于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提前勾勒出监管规则的底线和要求。

      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 应接受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互联网技术手段日趋便利化,网络金融活动已经日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互联网孕育出极具时代特征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王岩岫表示,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有力地推进了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和运行效率,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正在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利补充。

      王岩岫认为,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的融合催生一些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机制,银行和互联网的经营创新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应该是对银行的业务模式有益的补充,不存在谁颠覆谁的问题。银行具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和资本约束,包括它的客户资源和IT系统,包括它的物理网络资源,绝对不是轻易被颠覆的,当然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发展对它很多业务模式的深化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是有益的补偿。

      他分析指出,互联网金融目标是要以客户的需求为动力,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金融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走可持续、经得起周期和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那么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包括流动性、系统性、操作性、合规性等,特别是流动性风险;作为金融企业,在世界各国都要受到监管,还要受到严格监管,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

      对于当前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王岩岫表示,我国总体保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原则,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注意发挥互联网创新的活力,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业务应与政策金融体系有统一的监管,对于小额金融、特定人群,就是比较小众的人群和人数有限的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该注意发挥自律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付出过高的监管成本。分类监管就是各个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协同监管,即包括P2P、支付、网上销售理财、私募的,这些产品还要各个监管机构有一个协同的机制。

      王岩岫提出,要以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性为出发点,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金融就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有些监管思路可以具有互联网的特点,但总体上需要以金融监管的目标为原则,明确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将逐步构建合适互联网健康发展的监管体系。

      同时王岩岫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注重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从业机构必须提升业务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同时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知情权,深刻吸取1929年的危机,2000年的网络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的教训,避免发生这几次危机使很多金融消费者的资产大幅度缩水的恶果。同时,广大从业机构要避免发生经济周期的影响,不仅经济上升的时候赚钱,中长期的时间内或者经济发生危机或者拐点的时候,也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风险。

      P2P应是信息中介而非交易平台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践,P2P发展很快,各国都在进行必要的监管建设。王岩岫认为,P2P源自于美国,可是在美国或英国的发展比中国落后很多,来到我国呈现快速式的发展,这得益于互联网金融比较宽松的环境。现在P2P行业的规范和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既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加快对P2P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对此王岩岫透露了针对P2P监管的10项思路。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