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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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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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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4-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公告编号:2014-04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北新建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9名投资者,其中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之北新建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北新建材本次非公开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其余8个投资者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控(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北新建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承诺: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公告编号:2014-041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902号文核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新建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840,79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19,9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183,158.88元。截至2014年9月19日,公司已收到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扣除其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23,320,000.00元后,转入的特定对象认缴股款2,096,679,999.68元(该金额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2,496,840.8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94,183,158.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天职业字[2014]11221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北新建材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合称“监管银行”)、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基地支行

    200000004455000010110421,065,000,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营业部

    71110101826004673631,031,679,999.6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经北新建材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北新建材于2014年4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北新建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建材基地建设项目、结构钢骨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平台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等项目(以下统称“募投项目”)。北新建材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北新建材开展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北新建材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北新建材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经保荐人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后监管银行方可同意支取。监管银行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北新建材和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监管银行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保荐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北新建材。

    (5)若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北新建材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北新建材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保荐人有权要求北新建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保荐人同意的、北新建材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6)当保荐人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规定向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北新建材专户的资料时,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北新建材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北新建材行使监督权。

    (8)保荐人作为北新建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北新建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北新建材现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和耿立生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北新建材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北新建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北新建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0)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盖有北新建材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

    (11)保荐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北新建材的监督权。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北新建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12)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新建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北新建材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13)若保荐人发现北新建材或监管银行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