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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广汇01”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9

      债券代码:122102 债券简称:11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广汇01”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5

      ●回售简称:广汇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回售申报日: 2014年10月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1月3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交易方式,公司债券按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作为申报和成交价,以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之和)作为结算价格。截止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11广汇01” 债的收盘价格为101.1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且发行人选择自第3个付息日起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若“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此次回售,可能导致相应损失,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1广汇01”(债券代码:122102)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9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本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2、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4年10月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广汇01”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个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广汇01”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广汇01” 债的收盘价格为101.1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7.70%。若“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此次回售,可能导致相应损失,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6、本公告仅对“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广汇能源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广汇01”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

      为保证本公司利率上调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广汇01。

      3、债券代码:12210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金额: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7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90%。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1年11月3日开始计息,每年的11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每年11月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4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票面利率调整:在“11广汇01”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到7.70%,在“11广汇01”存续期后3年(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票面利率保持7.70%不变。

      三、“11广汇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日: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4年10月8日。 “11广汇01”在本次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3、回售价格: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4年11月3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4年10月8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回售的代码为10093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4年11月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9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广汇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1广汇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广汇01”债券。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广汇01” 债的收盘价格为101.1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7.70%。若“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此次回售,可能导致相应损失,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广汇01”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广汇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2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广汇01”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广汇01”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广汇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九、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雪清、张玉 、林云

      电话:0991-3759961,3719668,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2、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