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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34版:信息披露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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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201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77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概况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彩虹精化”或“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或“乙方”)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注册号:440301102963943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

      负责人:刘军

      市场主体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期限:自1996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已有的成功合作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同意建立综合金融合作伙伴关系。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乙方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合作业主单位的光伏电站、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运营等业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和支持。

      甲方视乙方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二)乙方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乙方有关信贷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甲方的经营发展,未来三年拟向甲方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具体如下:

      1、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在满足授信审批程序要求等具体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单笔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给予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总额不超过叁拾亿元等值人民币的授信支持(须另行经乙方业务审批同意并满足乙方审批条件,具体权利义务以甲方或及控股子公司与乙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支持的项目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合作业主单位的光伏电站、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运营等业务。

      2、上述授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贷款、保理、承兑汇票、贴现、保函、资金业务项下的授信及其它形式的资金融通和信用支持。

      3、为实现上述授信和融资安排,乙方牵头,利用建设银行全国范围内网点优势,通过集团授信等方式,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给予授信业务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对于本授信额度项下的本外币综合融资服务,在监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乙方承诺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同等情况下优惠的条件和价格。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授信额度时,乙方应尽量简化审批程序,提供最便捷服务,优先安排和审批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项目。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合作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叁年。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可继续合作。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更进一步的开拓光伏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加快公司在光伏电站领域的布局和建设。

      2、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其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建行深圳分行形成业务依赖。

      3、此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将对于公司财务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董事会对协议双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建行深圳分行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同业领先的市场地位,在服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企业集团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产品、科技、人才及服务理念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其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专注于从事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秉承“人与环境的和谐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2014年正式进军太阳能光伏领域,规划未来三年,实现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为 1GW 的目标,成为国内新能源应用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由彩虹精化与建行深圳分行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协议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属于战略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如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将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协议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3、《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