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召开了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部分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1,010,258,10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01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8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80,41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 |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9人,出席6人,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出席会议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与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10,100,526 | 99.9844 | 157,581 | 0.0156 | 0 | 0 | 是 |
2 | 关于公司为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申请的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10,100,526 | 99.9844 | 157,581 | 0.0156 | 0 | 0 | 是 |
3 | 关于公司以部分生产设备为抵押在光大银行申请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010,103,408 | 99.9847 | 154,699 | 0.0153 | 0 | 0 | 是 |
4 |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10,057,826 | 99.9802 | 200,281 | 0.0198 | 0 | 0 | 是 |
5 | 关于公司为河南省玉洋铝箔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10,057,826 | 99.9802 | 200,281 | 0.0198 | 0 | 0 | 是 |
6 |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 1,010,103,408 | 99.9847 | 154,699 | 0.0153 | 0 | 0 | 是 |
2、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股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比例指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1 | 关于公司与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479,964 | 75.28 | 157,581 | 24.72 | 0 | 0 |
2 | 关于公司为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申请的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479,964 | 75.28 | 157,581 | 24.72 | 0 | 0 |
3 | 关于公司以部分生产设备为抵押在光大银行申请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482,846 | 75.74 | 154,699 | 24.26 | 0 | 0 |
4 |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437,264 | 68.59 | 200,281 | 31.41 | 0 | 0 |
5 | 关于公司为河南省玉洋铝箔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437,264 | 68.59 | 200,281 | 31.41 | 0 | 0 |
6 |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 482,846 | 75.74 | 154,699 | 24.26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