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95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周四)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15:00—2014年10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中捷
股份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建成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7名,代表股份共计295,127,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 29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名,代表股份共计1,333,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以公司母公司的缝纫机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确定的净资产作价对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出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5,125,53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1,3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4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讨论《关于调整<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5,094,60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股份为12,1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20,53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