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2014-030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10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三楼东面3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33,764,24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4.72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9,432,30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8 |
(三)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汪立平先生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姚志伟先生、袁才富先生、陈正利先生因事请假。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刘莉女士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智锐精密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恒立液压股东出资比例及对其增资的议案》 | 533,764,2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高精密液压铸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投资恒立液压项目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 533,764,2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议案》 | 533,764,2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33,764,2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6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33,764,2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智锐精密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恒立液压股东出资比例及对其增资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高精密液压铸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投资恒立液压项目及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6 |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8,262,7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上述第一项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江苏恒立投资有限公司及钱佩新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的475,501,467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投票结果。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