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4-06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4日(周二)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华联创新中心2号楼3层会议室
3、表决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国清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0月13日(周一)—2014年10月14日(周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4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02,250,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1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1,302,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947,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32%。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国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其中,议案1和议案2为股东大会特别提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179,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票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98,88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3%; 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179,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票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98,88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3%; 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转让3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02,160,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票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79,485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7%; 反对40,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 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左凌云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