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5 股票简称:中华企业 公告编号:2014-058
债券代码:122034 债券简称:09中企债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0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0月27日
●摘牌日:2014年10月27日
由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10月27日发行的2009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中企债
3、债券代码:12203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计息期限为2009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1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权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0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10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将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公司“09中企债”信用等级AA+(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5月10日临2014-029号公告)
11、担保人: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公司《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09中企债”的票面利率为7.10%,每手“09中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0月2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0月27日
4、摘牌日:2014年10月27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4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中企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本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持有“09中企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中企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1元(含税)。
(二)对于持有“09中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胜杰
地址:上海市雪野路928号6楼
联系人:倪伯士
联系电话:021-20772222
传真:021-20772766
邮政编码:20012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谢佳利、张馨予、刘洪泽
联系电话:010-5683935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