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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科曙光”或“公司”)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步询价方式、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3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科曙光”,股票代码为“6030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1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7,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基本条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投资者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4年10月1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起始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详见附件),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和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见“二、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45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4,5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4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7、2014年10月22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等因素,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及新股发行数量。具体见“三、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8、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0月20日(T-4日)至10月21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

      10、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4年10月17日(T-5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0月16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日期发行安排
    T-6日2014年10月16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5日2014年10月17日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文件截止日(17:00截止)
    T-4日2014年10月20日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T-3日2014年10月21日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2014年10月22日确定发行价格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14年10月23日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当日9:30-15:00)
    网上路演
    T日2014年10月24日网上资金申购日(当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当日9:3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1日2014年10月27日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T+2日2014年10月28日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未获配申购资金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2014年10月29日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网下投资者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7,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2、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投资者需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下询价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应以股票配售对象(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45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T-5日,即2014年10月17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

      3、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前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前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4年10月1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执行。

      6、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未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黑名单。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已被列入黑名单却仍参加了本次网下询价,则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起始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上述文件扫描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CM@CSC.COM.CN。主承销商接收承诺函的确认电话为010-85130381、85130998、85156434、65608346、65608347、85130694、85136385,联系人为:杜祎、赵鑫、刘念、付坚、李宇航、杨宇、马腾。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科曙光”,股票代码为“6030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上进行报价。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本次初步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网下投资者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45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4,5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4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0月20日(T-4日)至10月21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资格。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4年10月1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下转B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