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天一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3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5日—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长沙市韶山北路 338 号华盛花园 3 栋 7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67人、代表股份204,892,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8%。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428,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0%。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65人,代表股份51,463,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8%。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全体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特别议案:《关于延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长城公司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61,35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3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35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3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普通议案:《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4,032,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弃权712,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67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弃权712,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2以上表决通过。
3、特别议案:《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4,031,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弃权751,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6,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67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反对1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751,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6,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1、2详见2014年9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4—029《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3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在上述媒体上的2014-011《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暨复牌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志平律师、刘龙辉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敏辉确认的《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 10 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