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编号:2014-046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因工作人员疏忽,将议案一《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投票比例数据统计错误,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工作失误表示诚挚歉意。现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200,7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3,566,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7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 反对3,566,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更正后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5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5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44人,代表股份204,274,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00,0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4,273,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4,274,174股,占公司有表权股份总数的0.4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200,7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3,566,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7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反对3,566,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200,9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反对2,838,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弃权5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9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反对2,838,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2%;弃权5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高乃胜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