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腾信股份 公告编码:2014-009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44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6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登记费、信息查询专项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批露等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8,649,547.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8,950,452.0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239号《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二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分别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杭州银行北京大兴支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北京农商银行朝阳支行绿色家园分理处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安立路支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4年10月16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 | 募集资金用途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专户1 | 互联网营销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 杭州银行北京大兴支行 | 1101040160000093285 | 179,672,700.00 |
募集资金专户2 | 研发中心扩充改造项目 | 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110060576018150140124 | 24,719,800.00 |
募集资金专户3 | 移动终端平台项目 | 北京农商银行朝阳支行 | 0109030103000005624 | 36,351,800.00 |
募集资金专户4 |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37421588010000016 | 107,088,50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大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0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