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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14-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4-05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989万份(不包括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杭萧钢构期权,期权代码:000000004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于2014年5月15日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4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核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7月14日,公司收到通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且无修订意见。

    4、2014年9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9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杭萧钢构期权

    2、期权代码:0000000040

    3、授予登记完成时间:2014年10月15日

    4、经登记的授予人员名单及比例: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期权总数量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陆拥军董事、副总裁50.460.01
    张振勇董事50.460.01
    蔡璐璐财务总监50.460.01
    陈瑞副总裁兼董秘50.460.01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406人)96989.521.75
    合计98991.361.79

    5、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临2014-052《杭萧钢构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内容一致(其中预留部分因尚未登记,未包含在内)。

    6、本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4年9月18日

    7、行权价格:4.75元

    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

    9、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按比例分为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

    10、可行权日

    自等待期满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11、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首次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四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比列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四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