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专项委托、一事一委托两种方式
■交易所仅参与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其他环节仍由证监会负责
■交易所设立专门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禁止转委托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中国证监会行政执法力量将进一步扩充。昨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下称《委托调查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稽查执法的制度创新,证监会拟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委托调查规定》共九条,从委托的对象、委托的方式、委托的内容、监督指导、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调查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委托调查规定》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同时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委托可采取“专项委托”和“一事一委托”两种方式实施。采用专项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委托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属于执法工作的创新举措,为稳妥推进该工作,试点初期将委托对象限定在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委托交易所从事案件调查,并不意味着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后不再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实施委托之后,证券期货案件的调查工作主要仍由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交易所只是起到补充或者辅助作用。”他说。
《委托调查规定》明确,交易所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中国证监会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再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交易所仅参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环节,审理听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行政处罚的其他环节继续由证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该规定还对交易所实施调查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交易所调查人员的调查权限应与证监会调查人员一致;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交易所须自行完成受委托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