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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构建最全面偿付能力分类监管体系 三天发三文 偿二代监管体系建设提速
    2014-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孙忠

      

      偿二代工作提速,保监会三天连发三个文件,从流动性监管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以及最新的ABCD四档分类监管。

      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偿二代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第三次征求行业意见。此前两日,保监会分别下发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和流动性风险的征求意见稿,并分别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第二轮自评测试,及首次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监测指标定量测试。

      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最全面、最综合的监管评价。

      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根据其综合风险的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对难以量化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 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分类监管的框架、原则和运行机制,与目前偿一代下的分类监管制度相比,此稿构建了“量化风险评价+难以量化风险评价”的新框架。量化风险评价是通过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变化特征来衡量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难以量化的风险评价是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两方面综合起来,构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全面、综合的评判和分级。

      同时,监管部门所采用的具体评价标准将向行业公开,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自身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改进经营管理,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保监会按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对此,保监会明确了“奖优罚劣”的监管原则。根据综合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风险低的A类公司将实施支持性和鼓励性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别的公司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从而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如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五项处罚措施。

      而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停止新业务、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保监会认为,分类监管将偿二代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信息汇聚在一起,通过保监会内部多部门协同、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保险公司各方面的风险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评价,使偿付能力监管的三个支柱成为相互勾连、相得益彰的有机整体。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