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38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39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董事孙铁囤先生。(注:董事长荀建华因公出差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铁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10月17日下午13:3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14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金坛市亿晶路18号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1人 |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人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6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47,013,392 |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46,640,719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72,673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3.74 |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3.66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8 |
注明: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股东荀建华等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等议案,于转送股方案实施前,承诺人拟无偿转送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据此,姚志中所持公司1,103,713股、荀建平所持1,103,713股就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各项议案不具有表决权,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246,724,319 | 99.88 | 284,073 | 0.12 | 5,000 | 0.00 | 是 |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246,723,919 | 99.88 | 288,473 | 0.12 | 1,000 | 0.00 | 是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 1 |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5,555,086 | 95.05 | 284,073 | 4.86 | 5,000 | 0.09 |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5,554,686 | 95.05 | 288,473 | 4.94 | 1,000 | 0.01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亚萍律师、刘潇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