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6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3,796,726.82元(二起案件本金合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我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为合同纠纷发生的两起诉讼案件一审已判决,现将一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我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来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拖欠货款,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人企业,曾承诺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此,我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8,446,724.82元,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从起诉至判决之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要求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与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6个《购销合同》,支付货款后,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交付任何货物。鉴于此,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上述6个《购销合同》,并由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5,350,0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380,000元及律师费等5,560,000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天津新港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6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货款18,446,724.8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我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8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控股子公司-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83、284、285、286、287、288号),判决如下:
1、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6个《购销合同》予以解除;
2、被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350,002元,并赔偿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支付货款起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损失(以人民币35,350,0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
3、驳回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610元、保全费30000元,原告承担人民币60,508元,被告承担人民币354,102元。
目前,被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上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天津新港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一审胜诉,未知被告是否上诉,且因尚未到执行阶段,无法判断被告的执行能力,因此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控股子公司-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一审胜诉,被告已上诉,尚未终审判决,因此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