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李春安、钟宝申属于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中李春安和钟宝申在大连连城担任董事一职,李春安为大连连城董事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法人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情况简介:
①企业名称: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②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
③法定代表人:李春安
④注册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工业园区营日路40号-1、40号-2、40号-3
⑤经营范围:数控机器制造;机械、电力电子设备及其零部件研发、销售、维修(不含专项审批);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安装调试、维修;工业自动化产品、五金交电产品、办公设备、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批发、零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关联法人财务状况:
大连连城2013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33,018,668.59元,负债总额为232,975,820.89元,净资产为300,042,847.70元。营业收入为115,080,652.64元,净利润为5,437,062.26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拉晶专用设备,主要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
2、交易价格:本关联交易以市场价作为交易价格。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的合同尚未签订,拟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择期签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拉晶生产效率,提高产品品质,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品质,强化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81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乐叶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叶公司”)85%股权。
●投资金额:暂定股权转让价格4,609.55万元,最终价格将以乐叶公司在2014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整体评估价值为基础,同时结合乐叶公司发生在基准日至接管日期间的盈利或亏损额进行增减调整。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现金4,609.55万元分别向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收购乐叶公司74.19%和10.81%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乐叶公司85%股权,成为乐叶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聘请了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对乐叶公司进行了审计与评估。本次股权收购价格是以截至2014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乐叶公司全部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经三方协商确定的暂定价。最终股权转让价格将结合乐叶公司发生在基准日至接管日期间的盈利或亏损额进行增减调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规定的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主体分别为本公司、自然人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自然人叶志卿先生和其妻子吴红玲女士为乐叶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其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 叶志卿 | 吴红玲 |
性别 | 男 | 女 |
国籍 | 中国 | |
住所 | 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 | |
近三年任职 | 乐叶公司董事长 | 义乌市乐叶针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
备注 | 义乌市乐叶针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袜子(不含染色定型)、围巾、手套、针织内衣、工艺品及饰品(不含电镀)、服装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名称
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85%的股权。
(二)交易标的情况简介
①企业名称: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②注册资本:9635.2941万元人民币
③法定代表人:叶志卿
④注册地址: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功能区百灵中路2号
⑤经营范围: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太阳能应用系统的设计、研发、集成及运行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
本次收购前,乐叶公司为本公司代工组件业务。本公司与乐叶公司不存在产权、人员方面关系。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01730164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8月31日,本公司对乐叶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750,254.72元,应付账款账面余额为111,008.80元。
(三)交易标的股东情况
本次收购前,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合计持有乐叶公司100%的股权。其中,叶志卿先生持有89.19%的股权,吴红玲女士持有10.81%的股权。
(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01730164号”审计报告,乐叶公司的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项目 | 2014年8月31日 (经审计) | 2013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86,901,824.59 | 285,326,189.54 |
净资产 | 35,228,095.73 | 100,291,600.53 |
项目 | 2014年1-8月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190,084,546.18 | 306,925,251.52 |
净利润 | -65,063,504.80 | -42,963,643.42 |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一)合同主要条款
①转让标的: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持有乐叶公司的85%股权,其中叶志卿先生转让74.19%、吴红玲女士转让10.81%。
②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将以乐叶公司在基准日的整体评估价值为基础,同时结合乐叶公司发生在基准日至接管日期间的盈利或亏损额进行增减调整。
③支付: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第一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第一期付款金额,即人民币250万。
(2)第二期:自转让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第二期付款金额,即人民币250万。
(3)第三期及以后:
第三期及以后股权转让款付款金额为最终股权转让价格减去500万元,依据乐叶公司对上海优太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进行支付,具体为:上海优太及其关联方向乐叶公司归还应收账款时,公司将与乐叶公司实际到账的应收账款金额等额的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直至付足上述第三期及以后股权转让款付款金额为止。
依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01730164号”审计报告,乐叶公司对上海优太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净值为4645.52万元。
④股权过户:自协议生效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完成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相关材料和报批文件的签署及办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乐叶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税务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为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等。
⑤接管日及过渡期安排: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同意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实际进入并接管乐叶公司。
自接管日起,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同意公司全面行使对乐叶公司的各项管理权,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实际全面主持乐叶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在实际管理乐叶公司期间,公司承担因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乐叶公司产生的损益。
在过渡期,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乐叶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使股权转让顺利实施,不做出有损于公司及乐叶公司利益的行为。
⑥合同生效时间: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叶志卿先生和吴红玲女士签字或/和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⑦违约责任: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做出赔偿。
⑧争议解决:由于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⑨特别约定:本次收购完成后,叶志卿先生还持有乐叶公司15%的股权。转让生效日后,根据乐叶公司的发展需要,如果公司提出增资,叶志卿先生须无条件跟随增资,或同意并配合公司单独或引入第三方增资。自转让生效日起2年内,如公司提出收购叶志卿先生持有的乐叶公司15%股权,叶志卿先生同意转让。
(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公司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乐叶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543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评估,截止2014年8月31日乐叶公司全部股权净资产账面值为3,528万元,评估价值5,816.63万元,增值2,288.63万元。
本次收购乐叶公司85%股权暂定转让价格4,609.55万元,是以截至2014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乐叶公司全部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经三方协商确定。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乐叶公司已进入工信部第一批光伏行业准入名单,获得较为齐全的组件认证,拥有4条组件生产线。通过此次收购,首先将有利于本公司利用乐叶公司现有设备和人员,快速建设200MW以上组件产能,有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其次,可利用和整合乐叶现有的平台和资源,促进单晶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第三,通过此渠道可进一步引导高效单晶路线在国内光伏市场的示范和推广。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经审计,截至2013年8月31日乐叶公司(母公司)应收账款净值6063万元,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及时、足额收回的风险。公司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使乐叶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人力资源和文化整合风险
此次收购完成之后,公司与乐叶公司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文化可能会存在冲突,可能会导致乐叶公司员工队伍不稳定,核心骨干和技术人员流失。公司将对乐叶公司原有制度和文化进行客观评价,循序渐进导入公司制度,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建立健全用人机制,适时推出适当的激励机制,保障乐叶公司人员稳定。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82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戚承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83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股权激励重大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10月22日停牌一天(详见10月22日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经201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0月23日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0月23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