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排雷”险企关联交易
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拟定三条比例红线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孙忠
为避免因关联交易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提出了三点硬性的比例要求,一是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
二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
三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提升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防火线。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独立董事也一改可有可无的现状,真正要负起责任。根据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义务的,保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计入履职记录。监管谈话超过三次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而对于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征求意见稿》要求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向保监会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四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保险投资信托乱象背后:隐蔽的关联交易》详见封二·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