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波
新股发行,引入的保荐代表人制度,本当履行重要的签字责任,但长期以来,保荐代表人“荐”而不“保”的情况屡见不鲜。保荐代表人在IPO项目上签字的不严谨,在诸多IPO公司上市后暴露出巨大的投资风险后,极大地损伤了券商的投行业务形象。
按理,在巨额的签字费用背后,保荐代表人应当起到履行监督和检查IPO财务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IPO公司及券商投行人员,都在寻找“对口”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人脉资源,或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就难以拿下项目,而IPO公司也乐意将这些项目交给“关系户”分享。结果,就使得IPO保荐业务迟迟无法走向应有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本很严肃的保荐代表人制度,也就变成了明目张胆的利益交换。
同时,在巨大的保荐费用吸引下,保荐人才非常走俏,考试通过门槛因此越来越高,一度成为券商的香饽饽。但这种高薪酬与不尽责的资源扭曲,也一直被市场高度质疑。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挂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的通知》和《2014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公告(第2号)》,从报考条件、考试科目、内容大纲等方面作了调整,主要方向是降低考试门槛。在笔者看来,这份书面答卷,实质上是一场有针对性地提高IPO发行质量、顺应注册制的改革,是一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践与运用的“大考”。
降低考试门槛,首先有利于培育和优选保荐人才。由于较高的保荐门槛,通过率很低,人为造成了保荐人的奇缺,形成了巨大的利益诱惑。同时,也使急于做大的券商不得不迁就现有的保荐人,致使对保荐代表人职业道德、从业纪律、项目签字质量,尤其是保荐IPO项目上市后的持续服务方面的责任缺失。
其次,有利于加大IPO的保荐力度,形成资源储备。新股发行采取注册制,对于保荐人才需求会大幅度增加。但降低考试,并不等同于降低对于保荐项目的质量要求。还应当通过在保荐人注册机制上从严管理,制定更加严厉的保荐处罚措施。选马更要赛马。通过储备更多的投行人才,从而形成行业的竞争机制,使有志于投行事业的保荐人才脱颖而出。因此,降低考试门槛,不仅不会降低保荐人的素质,反而会通过竞争平台,促使保荐人敬业尽责,不再觉得只要通过了考试,走上了保荐人岗位,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须恪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降低考试门槛,也是在奠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文化的根基。任何一项IPO发行制度,都会涉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券商保荐代表人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一种人才选拔机制的改革,也是培育证券市场“守护神”和积极维护者的重要形式。作为IPO发行的“守夜人”,保荐代表人尽责向善,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签字保荐过程中的重要准则执行,才能把好IPO上市关,从而营造良好的保荐环境,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这也将在最大限度上消弭因为隐瞒财务信息等造成公司财务指标失真,而使保荐后的IPO公司在上市不久后即业绩变脸的现象。
最后,降低考试门槛,有利于形成独立的保荐制度,恪守保荐人在IPO发行中的独立性。在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处罚过程中,不仅保荐代表人要被撤消保荐代表人资格,行业禁入行为的处罚,还会涉及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处罚。这说明,保荐代表人的财务保荐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因此,保荐考试改革,要在形成保荐人完整的知识体系方面,加大考试内容调整,使保荐代表人在IPO保荐过程中坚守独立性,尤其要形成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保荐结论。只有形成了保荐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互印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体系,证券保荐人制度才能真正形成有竞争力的行业,并为IPO发行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到位的服务,证券保荐人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才会真正树立起证券保荐人应有的市场形象。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