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54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简称“13龙盛CP001”,代码“041358071”),发行规模为6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65天,计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起息日期:2013年10月23日,到期(兑付)日:2014年10月23日,发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票面年利率为5.63%。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5号)
2014年10月23日公司已兑付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合计63,378万元人民币,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5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通知定于2014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7号)。
2、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阮伟祥等十名发行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阮伟祥等十名发行对象分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若阮伟祥等十名发行对象未能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于发行实施之时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认购义务,则构成违约,阮伟祥等十名发行对象应向公司支付拟认购金额2%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如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以弥补公司的实际损失,阮伟祥等十名发行对象应将进一步赔偿直至弥补公司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议案关联董事阮伟祥先生、项志峰先生、阮兴祥先生和罗斌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五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相关内容授权董事会,因此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5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通知定于2014年10月24日在公司办公大楼四楼411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7号)。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5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原在资本公积科目列示,现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原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现转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类权益性投资将重新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进行计量。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所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