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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卫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征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

      2. 损益情况分析

      单位:元人民币

      ■

      3. 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单位:元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股份限售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卫新、杨卫国,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三牛有限公司、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燕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祥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卫新、杨卫国、曹燕春、潘虹、卫国、韩共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上承诺事项尚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卫新、杨卫国承诺:(1)除投资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2)作为百隆东方主要股东或作为对百隆东方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百隆东方的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3)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百隆东方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4)自《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不再成为百隆东方主要股东或作为对百隆东方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5)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百隆东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赔偿百隆东方及百隆东方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以上承诺事项尚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公司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执行新会计准则由长期股权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等其他报表项目无影响。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4-02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并参加表决9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14年三季报》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百隆东方2014年三季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发行短期融资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百隆东方关于变更短期融资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百隆东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四、备查文件

      百隆东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4-02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并参加表决3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1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行、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本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中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4年三季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百隆东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三、备查文件

      1.百隆东方第二届监事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4-029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规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人民币10亿元;

      ●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滚动发行;

      ●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方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5月8日,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为了加快该事项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注册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本次短期融资券最终确定发行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方案其余条款不变,变更后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人民币10亿元;

      2、发行期限:本次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滚动发行;

      3、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4、承销机构:本次发行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5、发行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贷款等。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全权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如下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董事会的决议,制订和实施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发行时机、金额、利率等具体事宜;

      2、如国家、监管部门对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3、签署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

      4、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 完成其他为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三、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百隆东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4-030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2014年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的相应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对原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变更、调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将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同时追溯调整比较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具体影响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但对本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原先的财务报表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需要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原先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百隆东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百隆东方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百隆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