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朝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红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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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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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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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产品产量及成本
二零一四年前三季度本公司实现钼精矿产量(折100%MO金属)约11,964吨,约占全年计划产量的79.23%;现金生产成本为人民币55,751元/吨(不包括资源税、折旧与摊销、销售及一般管理成本),与2014年预算相比下降人民币11,949元/吨。钨金属产量(100%WO3金属)5,995吨(不含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约占全年计划产量的85.64%;现金生产成本为人民币17,157元/吨(不包括资源税、折旧与摊销、销售及一般管理成本),与2014年预算相比下降人民币2,943元/吨。NPM前三季度实现可销售铜金属32,183吨,占全年计划的74.84%;C1现金成本:0.59美元/磅,与2014年预算相比下降0.11美元/磅;前三季度实现黄金产量35,210盎司。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子公司永宁金铅目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进一步研究分析技术改进方案,停产状态预计将延续约九个月,至少至 2015 年 5 月份。根据停产检修方案,部分固定资产将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对此部分固定资产净值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而对拟拆除固定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理。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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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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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集团已于2013年财务报表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1月及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 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修订),2014年7月1日执行财政部于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定义了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将原“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入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确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判断。此外还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公司管理层认为该准则的采用未对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旨在为主体披露其在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中的权益提供指引,以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本集团已应用该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规范披露。
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准则的采用不会对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财务报表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列报和披露。
3.5.1 其他
2014年4月25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道庄矿区矿山维简费计提标准的议案》。为了更加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情况,本公司决定将三道庄矿区矿山原矿维简费的计提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由人民币18元/吨调整为人民币15元/吨,本次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发生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做追溯调整。本次调整维简费计提标准后,将减少采矿成本人民币3元/吨,影响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增加人民币3,906万元,2014年全年净利润影响数将取决于2014年矿石实际开采量。(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之公告)
公司名称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朝春
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