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段佳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段佳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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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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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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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较年初增加,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主要系收到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预付账款较年初减少,主要系公司预付设备采购款减少所致
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主要系公司通过苏州产权交易所竞拍资产缴纳保证金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减少,系相关资产摊销完毕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主要系保险费等待摊费用增加所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年初增加,主要系对外投资增加所致,该项投资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列示
长期待摊费用较年初增加,主要系厂务设施修缮费用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主要系年初预提尚未支付的薪酬本期支付完毕所致
应交税金较年初减少,主要系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所致
资本公积较年初增加,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本溢价所致
利润表项目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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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少所致
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利息收入增加、汇兑损失减少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增加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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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设备采购规模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交易情况
2014年9月15日,公司通过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参与竞拍收购智瑞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关负债、智瑞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详情请见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7)、《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0),目前该收购正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二、诉讼情况
1、公司应收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825,533.95元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13年12月30日,公司将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详细情况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9月19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定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825,533.95元货款,并赔偿公司自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014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书,本案尚处于审理之中。
2、201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102号】,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6,362,064元。本案尚处于审理之中。关于本案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6)。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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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8项会计准则。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使用外,上述其他会计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等8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7月1日(首次执行日)已对本公司财务报表重新列报,并对2014年财务报表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本次执行前述会计准则不涉及追溯调整。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2014年4月,公司出资2000万人民币对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并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公司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调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本期净利润未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