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4--067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接到股东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华西证券系华西证券金网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华西证券金网4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通知,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27日,华西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13,017,4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2%。
本次减持前,华西证券持有本公司股份36,9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3%;本次减持后华西证券持有本公司股份23,882,5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1%,不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系持股超过5%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基本面未发生变化。华西证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规要求,就上述减持变动情况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股票代码:600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14年10月27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资本:2,100,000,000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0年7月13日
存续期间:2000年7月1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14690(1-1)
组织机构代码:20181132-8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10520181132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95584,4008-888-8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目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太龙药业[36,900,000]股,持股比例为[7.43]%。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太龙药业[23,882,564]股,持有太龙药业总股本的[4.8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09]月[02]日至[2014]年[10]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出售所持有太龙药业的股份共计[13,017,436]股,占太龙药业总股本的[2.62] %,
信息披露人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
三、信息披露人减持后在本报告披露公告日止仍持有太龙药业[23,882,564]股,占太龙药业总股本的[4.805]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3,882,564]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太龙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等。
四、华西证券金网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华西证券金网4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计划的基本情况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集合计划类型: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委托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3、资产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季5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10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管理费。若集合计划展期的,则在集合计划原定结束日、集合计划清算日分别支付管理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6、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8个月,若管理人卖出本集合计划全部定增股票或符合约定的终止条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需要遵循管理合同第22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部分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可安排展期,展期需遵循管理合同第21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部分的相关规定。
7、集合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许可;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2人;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1)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发生提前终止;
(2)本集合计划未获配目标股票的非公开发行项目;
(3)本集合计划参与目标股票的非公开发行项目所获得的股票全部出清,即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0%时。
8、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终止,管理人应在终止情形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资产的变现;
(2)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4)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5)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分别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7)如因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管理人、托管人将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双方各自过错分别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8)如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二次清算方案,并进行信息披露。当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应立即对该证券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本计划清算分配的结束以本计划无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为止。
9、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6月。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有过买卖太龙药业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4年9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出售太龙药业[2,970,000]股。卖出的价格区间在[7.55]元/股到[8.18]元/股。
2014年10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出售太龙药业[10,047,436]股。卖出的价格区间在[7.72]元/股到[8.97]元/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证所和太龙药业: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表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