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场外份额计算结果位数
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的服务投资者,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4年10月30日对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地产ETF”,基金代码:512110)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医药ETF”,基金代码:512120)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位数从整数位调整为小数点后两位,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华安中证地产ETF和华安中证医药ETF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华安中证地产ETF和华安中证医药ET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其中删除以删除线表示,增加以斜体表示。
一、华安中证地产ETF
1、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第二部分 释义”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2004年76月729日颁布、同年87月8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6)“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7)“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8)“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9)“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2)“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同样修改。
二、华安中证医药ETF
1、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第二部分 释义”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2004年76月729日颁布、同年87月8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6)“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7)“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8)“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9)“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李勍”
(2)“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在生效后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同样修改。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华安中证细分地产ETF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调整场外份额计算结果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开通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2110)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2120)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4日生效。根据以上两只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外份额计算结果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将于2014年10月30日起通过我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现将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截止时间为15: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间作出调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期货交易市场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6、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场外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规定的场外申赎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失败,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场外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费用与赎回价格和费用
1、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7、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与方式。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赎回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10、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11、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七、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场外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场外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场外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场外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其他事项
1、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场外现金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