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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延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霄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伊丽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其他应收期末数为23,017,753.99元,比期初减少98.93%,其主要是本期天源热电归还欠款所致。

      (2)在建工程期末数为78,507,635.51元,比期初减少42.53%,主要是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在建生活小区转固所致。

      (3)工程物资期末数为6,367,894.00元,比期初增加100%,主要是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零星工程购进工程用材料所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数1,054,016.48元,比期初减少42.86%,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变动所致。

      (5)应付票据期末数为1,075,491,394.80元,比期初减少41.87%,主要是应付票据到期归还所致。

      (6)预收帐款期末数为200,129,966.33元,比期初增加246.37%,主要是预收出口纸款增加所致。

      (7)应交税费期末数为29,371,354.71元,比期初减少60.57%,主要为2014年9月份实现税款比2013年12月份减少所致。

      (8)应付利息期末数为14,914,495.92元,比期初减少34.63%,主要为2014年9月份可转债转股应付债券利息减少所致。

      (9)其他应付款期末数为1,948,099.36元,比期初减少91.88%,主要是本期归还往来款所致。

      (10)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为0元,比期初减少100%,其主要原因是因可转债转股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消除相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消除所致。

      (11)股本期末数为668,422,144.00元,比期初数增加32.46%,其主要原因为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所致。

      (12)资本公积期末数为1,983,454,937.03元,比期初数增加64.68%, 其主要原因为可转债转股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所致。

      (13)销售费用2014年1-9月份为251,857,973.12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96%,其主要原因是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75万吨白卡纸投产产品销售产生销售费用增加所致。

      (14)资产减值损失2014年1-9月份发生数为-70,960,332.13元,同比减少207.30%,主要是天源热电归还款后其他应收款减少相应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所致。

      (15)营业外收入2014年1-9月份发生数为40,582,310.45元,同比增加7,266.77%,其主要为本期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及税费返还增加所所致。

      (16)投资收益2014年1-9月份发生数为2,453,757.20元,其主要原因是收取国开厚德投资收益所致。

      (17)所得税费用2014年1-9月份发生数为25,239,258.09元,同比增加294.67%,其主要是利润同比增加相应所得税增加所致。

      (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394.37%,主要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1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74.94%,其主要原因是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减少所致。

      (2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28.60%,其主要原因是本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4年8月1日,关联方占用资金全部偿还完毕,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2014年8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的临2014-058号、临2014-059号公告。

      (2)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50 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97,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平价发行,债券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364.40万元,已于2009年9月30日到位。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200号验资报告,对本公司 200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09]15号文批准,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9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博汇转债",证券代码"110007"。

      “博汇转债”于2014年9月23日到期,于2014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博汇转债”转股情况如下表:

      ■

      报告期内,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

      (3)其他重要事项

      201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的临2014-018号公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没有涉及准则变动需要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期

      财务报表无影响。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89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5日以书面、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杨延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确认与关联方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杨延良、杨振兴回避表决。

      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本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90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业务全部为经营性往来,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均影响不大。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4年9月30日,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汇”)向公司关联方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兴”)采购烧碱等辅助生产原料, 2014年前三季度的交易总额为2,278.42万元(含税),预计2014年全年交易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含税),以上交易行为构成了关联方交易。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2014年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与关联方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公司独立董事滕芳斌先生、王娟女士和夏洋女士事前认可该等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上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4年10月27日,江苏博汇与江苏海兴签署了《辅助原料供应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海兴成立于2011年1月12日,住所为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先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环氧氯丙烷、离子膜烧碱及其副产品硫酸(82%)、次氯酸钠、盐酸(28.5%)制造。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批发(除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化工”)持有江苏海兴100%的股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江苏海兴总资产247,099.52万元,2013年度净利润-1,115.3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4年9月30日,江苏海兴总资产217,496.46万元,2014年1-9月份净利润3,408.8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先生直接持有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集团”)18%的股权,直接持有淄博华涛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淄博华涛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博汇集团51.64%的股权,目前博汇集团持有本公司25.4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杨延良先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杨延良先生直接持有山东科润投资有限公司83.34%的股权,而山东科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化工”)53%的股份,同时博汇集团持有海力化工19%的股份,为海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公司与海力化工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海力化工持有江苏海兴100%股权,因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江苏海兴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江苏海兴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江苏海兴向江苏博汇供应烧碱等生产所必需的辅助化工原料。江苏海兴向江苏博汇供应的辅助原料的价格应依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每月据实结算,协议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江苏博汇与关联方江苏海兴的关联交易中,依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具体依下列顺序确定:

      1、国家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2、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高于关联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的销售价格。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江苏博汇与关联方江苏海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一方面减少了运输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保证了江苏博汇化工辅助原材料及时、稳定的供应。该等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认价格,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江苏博汇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滕芳斌、王娟、夏洋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将《关于确认与关联方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按照公开、诚实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滕芳斌、王娟、夏洋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的交易方为公司的关联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该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后,于事前认可了该关联交易,并在参与了董事会会议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延良、杨振兴回避表决,公司其余七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的内容,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该关联交易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保障了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合同的内容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江苏博汇与江苏海兴签订的《辅助原料供应协议》

      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