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2014年10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B1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21版:信息披露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5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志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秀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秀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295,856,869.61元,增加33.46%,主要系销售规模增加,应收货款相应增加所致。

      2. 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79,915,363.94元,增加36.64%,主要系预付轨道交通项目相关款项所致。

      3.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9,117,580.29元,增加87.49%,主要支付的融资租赁及投标履约等保证金增加所致。

      4. 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00,515,463.03元,主要系眉山新筑将位于彭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15号的厂房出租所致。

      5. 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6,109,394.19元,主要系融资租赁设备账面价值大于融资租赁设备转让价的差额部分。

      6. 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298,000,000.00元,减少36.39%,主要系本期归还借款所致。

      7. 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68,435,113.4元,增加45.81%,主要系本期采用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8. 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63,236,589.01元,增加123.31%,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

      9. 应付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1,886,000.02元,增加724.38%,主要本期计提的尚未到支付期的债券利息增加所致。

      10.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9,361,432.03元,增加61.90%,主要系本期应付保证金及咨询服务费等增加所致。

      1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27,992,473.18元,减少69.98%,主要系本期归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所致。

      12. 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6,480,000.00元,减少87.04%,主要系公司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级配套资金在发生银行借款利息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所致。

      13. 股本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65,368,270.00元,主要系根据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及非公开发行增加股本所致。

      14.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012,697.59元,增加365.39%,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模增加,应交增值税增加,附加税费相应增加所致。

      15.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4,854,464.19元,减少32.3%,主要系本期加大了应收账款的收款力度,1年以上应收账款回款增加所致。

      16. 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30,696,773.22元,减少41.92%,主要系公司本期政府补助收入减少所致。

      17. 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34,589.28元,增加50.75%,主要系捐赠赞助支出增加所致。

      18. 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6,219,866.15元,增加118.11%,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新津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截至目前,公司与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正在积极筹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将与交投公司积极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2、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方案已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议,2013年5月28日通过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3年12月2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4年1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文。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于2014年5月15日实施除权除息,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由不超过8,5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17,000万股,发行底价由不低于14.12元/股调整为不低于7.0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三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536.8270万股,发行价格为7.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269.9986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时间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80.521823万元。上述非公开发行的8,536.82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4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10月16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14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4-065)刊登在2014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关于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黄志明、冯克敏、汪省明、彭波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8)。

      3、审议通过《关于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黄志明、冯克敏、汪省明、彭波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9)。

      4、审议通过《关于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因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壹年。公司拟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3年,抵押物合计账面原值为83,324,476.3元、净值为61,953,914.34元。贷款到期后公司可向农行申请续贷。

      5、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0)。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

      以上议案需提交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将于2014年11月14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议题为《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4-071)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10月16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江蔚波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14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4-065)刊登在2014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因经营需要,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供位于新津县金华镇清凉村6、7组209,659.86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地上构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物账面价值合计为18,953.43万元)作抵押担保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整,期限2年;办理3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28,570万元,期限贰年。办理30%保证金贸易融资授信28,570万元,期限贰年。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为3年,授信到期后公司可向华夏银行申请续授信。

      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关联关系

      鉴于新筑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新筑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4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黄志明先生、冯克敏先生、汪省明先生、彭波先生回避表决,经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4、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新筑投资成立于1996年9月16日,公司注册资本6,1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志明,注册地址为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路857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含期货、金融、证券)及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策划、设计;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及木材)、沥青、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环保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冶金炉料;货物进出口。

      股东由三位自然人构成,其中:黄志明先生持股80.10%、冯克敏持先生持股14.90%、张宏鹰先生持股5%。

      新筑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252,305股,持股比例为35.5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黄志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8,228股,通过新筑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5.52%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新筑投资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新筑投资及黄志明先生为公司拟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保费。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新筑投资及黄志明先生为公司拟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9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因经营需要,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供自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桥镇龚巷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013652号、0014399号、0013651号、0014400号;土地证号:新津国用(2000)字第020236号、新津国用(2001)字第020328号,账面价值合计261.31万元)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000万元,期限壹年。上述抵押物抵押期限为3年,授信到期后公司可向平安银行申请续授信。

      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及其配偶吴金秀女士为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

      2、关联关系

      鉴于新筑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金秀女士系黄志明先生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新筑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黄志明先生和吴金秀女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4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黄志明先生、冯克敏先生、汪省明先生、彭波先生回避表决,经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4、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新筑投资成立于1996年9月16日,公司注册资本6,1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志明,注册地址为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路857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含期货、金融、证券)及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策划、设计;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及木材)、沥青、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环保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冶金炉料;货物进出口。

      股东由三位自然人构成,其中:黄志明先生持股80.10%、冯克敏持先生持股14.90%、张宏鹰先生持股5%。

      新筑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252,305股,持股比例为35.5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黄志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8,228股,通过新筑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5.52%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新筑投资董事长。

      3、吴金秀女士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其它方式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新筑投资、黄志明先生及其配偶吴金秀女士为公司拟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保费。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新筑投资、黄志明先生及其配偶吴金秀女士为公司拟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公司拟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作,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并由乙方在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回购/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对前述协议项下所有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承担不见物回购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形式。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方为依据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为基础,与甲方订立具体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为不特定对象。

      三、合同主要内容

      1、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乙方及子公司在营销产品时,确认承租人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后,向甲方推荐,甲方对承租人进行复审,甲方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审核通过后,甲方按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甲方,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2、甲、乙双方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销售相关产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合作协议》期限为壹年,融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期限内,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额度即合作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单笔融资租赁业务标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甲、乙双方拟签订的《回购/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拟与甲方签订《回购/转让协议》,乙方根据《回购/转让协议》约定,对合作协议项下所有发生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甲方对承租人的债权的回购人/受让人承担《回购/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和/或受让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的义务。本次乙方根据《回购/转让协议》约定,为《合作协议》项下所有与甲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提供回购和/或受让义务额度为10,000万元。乙方向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后,取得相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甲方对承租人相应的追偿权或租赁物所有权及其他附属权利。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认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很好的资金优势。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能利用自身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能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推荐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客户,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双方优势互补,有利于扩大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同时,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是工程机械行业的通行做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该担保事宜。

      2、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相关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3、保荐机构意见:公司上述拟为在《合作协议》及《回购/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对前述协议项下所有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承担不见物回购义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担保,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拟为在《合作协议》及《回购/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对前述协议项下所有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承担不见物回购义务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各项目生产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为在《合作协议》及《回购/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对前述协议项下所有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承担不见物回购义务事项无异议。

      五、风险控制或处置措施

      为加强风险控制,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在筛选客户时,关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资质等的审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质押等保障措施。以防范因承租人违约致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造成损失的风险。

      2、公司对租赁的产品保持售后跟踪服务的同时,可通过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产品的实时远程控制,以保障产品安全,为公司后续补救措施争取时间,也能降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3、公司或其子公司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可要求承租人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针对公司回购义务的反担保,降低经营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6.7亿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81%。若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7.7亿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16%。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11月14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15:00至2014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213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0日

      5、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出席人员:

      (1)2014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11月12日 9:30-11:30, 13:00-15:00

      3、登记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2014年11月12日前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480;

      2、投票简称:新筑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4日交易时间,即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4、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 1.00元代表议案一。

      (3)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在“买入价格”项下输入对应申报价格,情况如下:

      ■

      (4)上述议案 “买入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注意事项:

      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为2014年11月13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思伟

      联系电话(传真):028-82550671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一: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1、上述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票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发日期:

      附件二

      股东参会登记表

      ■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