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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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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一、资产负债类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77.05%,主要系债务融资增加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142.53%,主要系预付供应商货物采购款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469.52%,主要系待摊费用增加所致;

      4、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下降47.76%,主要系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下降73.35%,主要系本期应交税费减少所致;

      6、应付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390.62%,主要系债务融资款项增加,相应的计提利息增加所致;

      7、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3017.95%,主要系长期融资款项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类项目:

      1、销售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50.81%,主要系上期转让持有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97.88%的股权,合并范围变动,本期相应减少销售费用;

      2、财务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32.49%,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及融资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101.42%,主要系上期转让持有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97.88%的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所致;

      4、营业外支出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65.28%,主要系本期支付的违约金减少所致。

      三、流量表类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158.78%,主要系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111.03%,主要系上期处置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97.88%的股权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同时支付了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款及固定资产投资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750.84%,主要系债务融资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下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 2012)第 0096 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年3月4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查,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63号],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年5月23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及时的公告。

      公司与成都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

      (二)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4年9月3日经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材料,并于2014年9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13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目前,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正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并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公司将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详情请查阅公司在下列时点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8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1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继续停牌的公告》;2014年6月16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2014年8月18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般风险提示暨复牌的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2014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2014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4-096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