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七届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4-04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七届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七届三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完成。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14年10月20日分别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表决董事九人,实际表决董事九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关于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4-045>)。
董事会审议:
(一)同意公司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二)同意公司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深能环保债权投资计划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深能安所固公司因竣工决算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值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深能安所固电力(加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安所固公司,本公司持有60%股权)按照其所属加纳电厂一期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其固定资产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定为2014年11月1日。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原值 (万美元) | 已计提折旧(万美元) | 净值 (万美元) | 折旧额 | |
变更前 | 年限平均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 7,082.25 | 1,351.51 | 5,730.74 | 352.57万美元/年 |
产量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 12,886.56 | 5,582.21 | 7,304.35 | 0.014403美元/千瓦时 | |
暂估入账固定资产合计 | 19,968.81 | 6,933.72 | 13,035.09 | ||
变更后 | 项目 | 原值 (万美元) | 已计提折旧(万美元) | 净值 (万美元) | 折旧额 |
年限平均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 7,381.24 | 1,351.51 | 6,029.73 | 359.42万美元/年 | |
产量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 12,161.69 | 5,582.21 | 6,579.48 | 0.012911美元/千瓦时 | |
固定资产合计 | 19,542.93 | 6,933.72 | 12,609.21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深能安所固公司2014年11-12月减少折旧约31.27万美元,相应增加深能安所固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总额约31.27万美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有利于更加准确的体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董事会审议:同意深能安所固公司根据加纳电厂一期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2014年11月1日为会计估计变更日,将固定资产原值从暂估价值19,968.81万美元调整为实际成本19,542.93万美元,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会计估计变更日后,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先生、孙更生先生、房向东先生关于深能安所固公司因竣工决算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值之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深能安所固公司因竣工决算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值之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能安所固公司的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深能安所固公司的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的议案》(详见《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泗县朱山2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一)概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控股)拟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朱山2万千瓦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18,023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事项不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南京控股的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4,9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1幢2507室。
经营范围:新能源和各种常规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
股东结构:本公司持有100%股权。
(三)投资项目情况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朱山村境内,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18,023万元,其中自有资金约占总投资的20%,其余投资款通过贷款解决。项目于2014年9月30日获得宿州市发改委的备案。
(四)对外投资目的与意义
公司按照“十二五”战略规划部署,积极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发展以低碳为核心的绿色经济。投资本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电源结构、实现公司电力主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扩大南京控股战略发展区域,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1.同意南京控股在宿州泗县设立全资子公司泗县深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投资建设朱山2万千瓦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18,023万元,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万元,除注册资本外的其余投资款通过贷款解决。
2.同意公司为上述项目向南京控股增资人民币3,600万元。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4-04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简称“环保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公司为环保公司在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深能环保债权投资计划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七届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担保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7月25日。
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83号国兴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
注册资本:89,671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占96.77%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占3.23%股权。
主营业务:垃圾焚烧发电及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相关设备及部件的研发、制造和购销等。
环保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14年9月30日 (未审计) | 2013年12月31日 (已审计) |
资产总额 | 300,057 | 301,335 |
负债总额 | 169,396 | 184,043 |
其中: (1)银行贷款总额 | 115,092 | 125,584 |
(2)流动负债总额 | 74,626 | 92,622 |
股东权益 | 130,661 | 117,29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30,661 | 117,292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2014年1-9月 (未审计) | 2013年度 (已审计) | |
营业收入 | 55,568 | 61,794 |
利润总额 | 13,972 | 5,12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3,370 | 5,18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177 | 31,005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拟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为授信合同下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为人民币1.2亿元。
2.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拟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为债权投资计划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为人民币12亿元。
2.担保范围:受托人(即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继承人)代表投资计划在投资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受托人代表投资计划投资于偿债主体的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因偿债主体违反投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如有);以及受托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涉裁后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所发生的保全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强制执行费用等)以及其他应由偿债主体承担的费用。
3.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投资合同存续期间以及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其中包括偿债主体分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受托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目前,环保公司的贷款主要来自于本公司所属的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环保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有利于优化其负债结构,有利于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腾出头寸支持公司其他项目的建设。环保公司已运营管理6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现金流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董事会审议:
(一)同意公司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二)同意公司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深能环保债权投资计划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担保情况如下表:
项 目 | 金 额 (单位:万元)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 215,254.72 | 13.19% |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向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未对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4-046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
进行会计处理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4年,财政部新发布和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 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公司对原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账面余额(元) | 持股比例 | 变更前列报科目 | 变更后列报科目 |
1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14,279,195.46 | 10.00%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63,401,100.00 | 7.98%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7,282,388.92 | 2.53%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4 |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68,710,593.48 | 3.27%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5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20,069,070.00 | 5.03%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6 |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92,348,970.13 | 4.00%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7 | 深圳大鹏液化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4.00%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8 | 石岩公学 | 2,000,000.00 | 2.66%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9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040,000.00 | 0.30%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0 |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 7,280,120.00 | 1.22%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合 计 | 849,411,437.99 |
并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数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如下: 单位:元
科目 | 本报告期末 | 2013年末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长期股权投资 | 3,315,288,108.62 | 2,763,077,498.16 | 3,612,488,936.15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053,849,791.70 | 1,016,905,425.16 | 167,493,987.17 |
上述调整对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以及利润未产生影响。
(二)职工薪酬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须对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经初步分析,公司将需要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预计对2014年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公司将聘请专业机构对离职后福利计划进行精算,由于公司所属企业较多,职工数量较大,暂时无法提供定量调整数据。因此,有关离职后福利计划对公司期初数及本报告期会计报表的具体影响无法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及所属企业将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及时进行补充披露。
(三)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会计准则变更对公司其他会计科目未产生影响。
三、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先生、孙更生先生、房向东先生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相应进行会计处理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修订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二)监事会意见
2014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七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符合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更加准确地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4-04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七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七届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完成。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14年10月22日分别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表决监事七人,实际表决监事七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项事项的表决结果是: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深能安所固公司因竣工决算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能安所固电力(加纳)有限公司因竣工决算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值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更加准确地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此项事项的表决结果是: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符合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更加准确地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此项事项的表决结果是: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