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泽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3,976,723,443.98 | 2,347,363,371.81 | 69.4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697,916,042.30 | 1,901,087,781.54 | 94.52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1-9月) | (1-9月)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5,140,062.71 | 346,805,236.57 | -75.45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1-9月) | (1-9月) | (%) | |
营业收入 | 1,736,813,133.65 | 1,351,247,761.25 | 28.5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28,381,535.36 | 407,036,511.93 | -19.3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98,127,135.66 | 335,178,929.78 | -11.0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35 | 23.20 | 减少6.85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6 | 1.19 | -19.3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96 | 1.19 | -19.32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 35,521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26,290,000 | 56.29 | 226,290,000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林建华 | 85,500,000 | 21.27 | 85,500,000 | 无 | 境内自然人 | ||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30,210,000 | 7.51 | 30,210,000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刘全峰 | 233,400 | 0.06 | 未知 | 境内自然人 | |||
黄琨 | 224,308 | 0.06 | 未知 | 境内自然人 | |||
黄永亮 | 219,985 | 0.05 | 未知 | 境内自然人 | |||
方强 | 206,100 | 0.05 | 未知 | 境内自然人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3,626 | 0.05 | 未知 | 其他 | |||
刘立清 | 168,900 | 0.04 | 未知 | 境内自然人 | |||
刘保建 | 155,400 | 0.04 | 未知 | 境内自然人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刘全峰 | 233,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33,400 |
黄琨 | 224,308 | 人民币普通股 | 224,308 |
黄永亮 | 219,985 | 人民币普通股 | 219,985 |
方强 | 206,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06,1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3,626 | 人民币普通股 | 193,626 |
刘立清 | 168,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68,900 |
刘保建 | 155,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55,400 |
袁旭华 | 132,001 | 人民币普通股 | 132,001 |
孙云飞 | 128,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28,100 |
折霜炯 | 122,127 | 人民币普通股 | 122,127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余股东公司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情况。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与期初比较,本期末
(1)货币资金较期初增长85,731.22万元,增长158.74%,系2014年9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2)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22,498.34万元,增长44.31%,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3)预付款项较期初减少2,026.90万元,下降43.45%,系预付材料款减少所致。
(4)存货较期初增加11,468.10万元,增长54.25%,系产销规模扩大,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49,917.09万元,增长17476.77%,系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6)固定资产较期初增加14,844.71万元,增长67.87%,系年产1.8亿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部份转固所致。
(7)在建工程较期初减少11,091.04万元,下降88.79%,系年产1.8亿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部份转固所致。
(8)递延所得税资产较期初增加1,146.49万元,增长47.61%,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引起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所致。
(9)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656.41万元,增长144.06%,系预付固定资产采购款增加所致。
(10)短期借款较期初减少17,960.51万元,下降100%,系报告期内归还借款所致。
(11)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776.23万元,增长73.14%,系报告期内客户预付货款增加所致。
(12)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2,749.86万元,下降41.72%,主要系上年末应缴税费本报告期缴纳所致。
(13)其他应付款较期初增加880.55万元,增长80.77%,主要系报告期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增加所致。
(14)其他流动负债较期初减少131.48万元,下降100%,系转列在其他非流动负债所致。
(15)其他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增加912.87万元,增长79.51%,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年产200万平米太阳能电池背板项目补助款及金太阳工程补助款所致。
(16)资本公积较期初增加151,104.67万元,增长569860.50%,系报告期内发行新股,产生股本溢价所致。
(17)盈余公积较期初增加5,702.04万元,增长38.14%,系报告期内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所致。
2、与上年同期(2013年1-9月)比较,本期
(1)营业收入同比增加38,556.54万元,增长28.53%,主要系公司主导产品销售量增加所致,其中:EVA胶膜同比增加4,870.68万平米,增长35.12%;背板同比增加473.86万平米,增长220.81%。
(2)营业成本同比增加39,547.07万元,增长47.82%,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量增加及当期主要原材料EVA粒子采购单价上涨所致。
(3)销售费用同比增加546.32万元,增长22.68%,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4)财务费用同比增加830.13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6,594.64万元,主要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6)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1,950.23万元,增长818.05%,系报告期内收到各类政府补助款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143.40万元,下降47.81%,主要系债务重组损失减少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发行相关承诺 | 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 2014年3月5日至长期 | 是 |
发行相关承诺 | 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林建华、张虹 |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林建华及其配偶张虹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 2014年3月5日至长期 | 是 |
发行相关承诺 | 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 |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 2014年3月5日至长期 | 是 |
其他承诺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林建华(公司实际控制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下属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人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011年8月2日至长期 | 是 |
其他承诺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1.本方及本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方下属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方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方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011年8月2日至长期 | 是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