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1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业务拓展的需求,同意公司与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临安市共同出资设立临安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暂定名),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20%。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意聘任张恒先生、宋赣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自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7。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2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项关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真实反映出公司2014年1~9月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自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14-017。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3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临安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暂定名)
●投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业务拓展的需求,公司与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新能源”)在浙江省临安市共同出资设立临安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暂定名),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20%。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01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08000046016;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1幢B号厂房2楼;法定代表人:王永才;注册资本:15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光伏发电系统及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电站,新能源技术,新能源系统产品;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机电设备安装[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接:新能源工程,电力工程[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股东构成: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仇展炜等13位自然人。
(二)正泰新能源是正泰集团旗下从事光伏电站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等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凭借自身丰富的项目开发、设计和建设经验,为客户提供整套设备供应以及光伏电站整体解决方案等业务。
(三)正泰新能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泰新能源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637,819.36 万元;净资产:162,417.46万元;营业收入:226,840.54万元;净利润:3,238.53万元。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临安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股东结构和出资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总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资金来源 |
1 |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正泰新能源”) | 4000万元 | 80% | 货币 | 自有资金 |
2 |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福斯特”) | 1000万元 | 20% | 货币 | 自有资金 |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署生效时间:2014年10月28日。
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足额出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合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正泰新能源委派执行董事1人(兼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不设监事会,由福斯特委派监事1人;设副总经理1人,由福斯特推荐,经总经理提名后聘用;财务负责人由正泰新能源委派,执行董事聘任。
合资各方应负责任:正泰新能源负责合资公司项目的建设、整体运营、生产资源的协调和管理;福斯特协助开发挖掘屋顶资源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参与合资公司的建设、生产和运营,积极协助合资公司融资工作,支持合资公司通过金融机构以合法途径筹措资金。
违约责任: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时,违约方应及时、足额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协议或与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均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持续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的其余条款。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正泰新能源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开展分布式发电等业务,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开展多样化合作;有利于拓展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政策风险: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不排除未来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管理风险:合资公司未来有可能因管理不善、判断失误等因素导致对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财务风险: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回收期长,未来可能存在因财务费用的增长而导致对合资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对外投资的合资方正泰新能源具备多年从事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公司将与正泰新能源共同努力,积极关注国家政策变化,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采取适当的策略和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4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总经理王邦进先生提名,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张恒先生、宋赣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张恒先生和宋赣军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宋赣军先生已于2014年10月21日正式辞去其原担任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简历:
张恒:男,中国国籍,195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至2014年10月先后担任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经理、物流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赣军:男,中国国籍,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至2014年10月先后担任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营销总监、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5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
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一、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概述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自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二、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上述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自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福斯特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6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3,08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75.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104.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暂时闲置的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投资额度 | 已使用募集资金 | 剩余募集资金 |
1 | 年产1.8亿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 105,532.50 | 19,135.49 | 86,397.01 |
2 | 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1,604.00 | 0 | 1,604.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 不超过50,000.00 | 0 | 49,968.17 |
合计 | 157,104.67 | 19,135.49 | 137,969.18 |
注:上述已使用募集资金包含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8,864.52万元。剩余募集资金包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5亿元。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正在逐步推进过程中,在此期间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可能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公司本次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提供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投资期限
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同意福斯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七、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17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期限
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下转B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