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国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景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376,896,214.11 | 1,403,725,997.47 | -1.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648,403,073.69 | 744,005,054.57 | -12.85%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13,688,131.31 | -26.42% | 343,556,694.83 | -32.4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8,169,502.06 | -136.02% | -95,601,980.88 | -102.2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62,877,652.76 | -202.86% | -111,752,143.55 | -124.5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67,822,067.03 | 28.5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8 | -125.00% | -0.35 | -94.4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8 | -125.00% | -0.35 | -94.4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16% | -4.77% | -13.73% | -8.19%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9,597.47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076,531.28 | |
债务重组损益 | -59,468.7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50,203.55 | |
处置子公司股权收益 | 13,866,259.3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17,390.09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75,163.04 | |
合计 | 16,150,162.67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3,277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黄国英 | 境内自然人 | 15.59% | 42,085,750 | 31,699,312 | ||
郑文海 | 境内自然人 | 8.35% | 22,550,250 | |||
张有兴 | 境内自然人 | 8.13% | 21,950,250 | |||
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45% | 14,719,500 | |||
黄海峰 | 境内自然人 | 5.13% | 13,863,500 | 10,397,625 | ||
林大春 | 境内自然人 | 4.76% | 12,863,500 | 9,647,625 | ||
陈军 | 境内自然人 | 4.52% | 12,211,470 | 6,300,735 |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福麟1号信托计划 | 其他 | 0.99% | 2,662,965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93% | 2,500,000 | |||
钟盛兴 | 境内自然人 | 0.91% | 2,461,355 | 2,461,355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郑文海 | 22,550,250 | 人民币普通股 | 22,550,250 |
张有兴 | 21,950,250 | 人民币普通股 | 21,950,250 |
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4,71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4,719,500 |
黄国英 | 10,386,438 | 人民币普通股 | 10,386,438 |
陈军 | 5,910,735 | 人民币普通股 | 5,910,735 |
黄海峰 | 3,465,875 | 人民币普通股 | 3,465,875 |
林大春 | 3,215,875 | 人民币普通股 | 3,215,875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福麟1号信托计划 | 2,662,965 | 人民币普通股 | 2,662,965 |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500,000 |
蒋安娣 | 1,523,537 | 人民币普通股 | 1,523,537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郑文海、张有兴、黄国英、黄海峰、林大春为公司发起人、共同控制人,上海劲霸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起人,陈军为公司发起人。除以上情况外,本公司未知其他股东及与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蒋安娣持有1,523,537股为其信用账户持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62.90%,主要系本期应收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2.应收利息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本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回所致。
3.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41.12%,主要系本期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应收项目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07.72%,主要系本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增加所致。
5.固定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0.69%,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西安三元达通讯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对应资产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6.无形资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1.86%,主要系本期无形资产摊销所致。
7.开发支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55.99%,主要系本期开发阶段研发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8.长期待摊费用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5.70%,主要系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75.71%,主要系本期2013年年终奖金发放完毕及辞退福利发放所致。
10.应交税费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8.16%,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11.其他流动负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79.62%,主要系本期递延收益增加所致。
12.未分配利润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247.76%,主要系本期净利润减少所致。
二、经营收入及费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营业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32.47%,主要系公司受市场环境影响,业绩减少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39.24%,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减少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65.85%,主要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13,866,259.30元,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产生投资收益所致。
5.营业外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43.02%,主要系本期退税收入减少所致。
6.利润总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91.03%,主要系本期营业利润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229.19%,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西安三元达通讯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收到现金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62.05%,主要系本期偿还到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8月20日,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倍嘉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而收取的货款3,212,390.00元,支付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本公司依法积极应诉答辩,于2012年10月10日对倍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倍嘉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87,86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2013年6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86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倍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3年7月23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对一审判决做了相应的变更,其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以7,017,85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7,287,86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2,494.00元由倍嘉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247.00元,倍嘉公司负担36,997.60元,本公司负担9,24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92.00元,倍嘉公司负担129,000.00元,本公司负担492.00元。公司将克服困难,积极配合法院落实执行相关判决结果。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3年度计提坏帐减值准备。然而,现二审判决已生效且超过十日,倍嘉公司仍未履行二审判决的相关义务。我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结果。
2、2013年11月5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软件公司)就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剩余货款1,885,304.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6,134.59元。被告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12月12日,软件公司就被告管辖权异议作出答辩。2013年12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软件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榕民终字第747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该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于201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庭审要求各方代理律师明确法律关系,且被告云南南天对法院送达程序提异议,主张未收到法院送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未就本案管辖权提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送达,经审查后法院宣布休庭,改日再审。之后,云南南天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4年9月2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 )鼓民初字第( 483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软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3、2013年11月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简称“原告”)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林斌(被告二)、本公司(被告三)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等四名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以被告一对本公司应收账款债权4020171.49元为限直接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本公司依法积极应诉答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7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对被告三应付给被告一的账款1040708.05元(该款项已由被告三汇至本院诉讼担保金账户)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该案中本公司所涉及的应付款已全部支付完毕,该案判决书的相关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2014年7月28日,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信诺公司)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简称三元达海天)为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元达海天以人民币6715310.87元向其回购其所持三元达海天760万股全部股权。三元达海天依法积极应诉答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宣布一审裁判结果。 | 2014年08月28日 |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8-28/1200176916.PDF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不适用 | 无 | 无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无 | 无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无 | 无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公司共同控制人) | 如果公司住所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2008年5月(含2008年5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住所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2008年4月(含2008年4月)之前的医疗保险费进行补缴,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 2010年05月17日 | 无明确期限 | 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
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公司共同控制人) | 2008年6月10日,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五位自然人股东为了避免与本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特分别承诺如下:“1、本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三元达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三元达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与三元达不存在同业竞争。2、在本人及本人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拥有三元达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三元达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三元达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三元达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三元达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3、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三元达共同控制人为止。4、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 | 2008年06月10日 | 至本人不再为三元达共同控制人为止。 | 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 |
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陈军 | 2008年5月30日,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陈军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市场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2008年05月30日 | 无明确期限 | 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 |
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08年5月30日,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劲霸投资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关联股东身份影响三元达的独立性,保持三元达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与三元达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且公司将确保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在与三元达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公司承诺、并确保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三元达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三元达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 2008年05月30日 | 无明确期限 | 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 |
黄国英、黄海峰、郑文海、张有兴、林大春、陈军、钟盛兴 | 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 2010年05月17日 | 无明确期限 | 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公司 |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2012年06月12日 | 2012-2014 | 在承诺期限内,正常履行中。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次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含本次已减持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14年05月24日 | 六个月 | 在承诺期限内,正常履行中。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次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含本次已减持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14年06月21日 | 六个月 | 在承诺期限内,正常履行中。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无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2014年度净利润(万元) | -30,000 | 至 | -20,000 |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3,202.5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基于目前通讯行业特征,为实现可持续性经营,本公司逐步进行产品及行业调整,对非盈利及前景不良项目遵循着关、停、并、转的策略推进,因此预计2014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利润为-30000万元至-20000万元。 |
五、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4-03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4、会议由董事长黄国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其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社会责任制度>的议案》。
1)、原《社会责任制度》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尽可能采取方便股东的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修改为“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网络投票或其他便捷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2)、增加第七章、第八章“第七章 反洗钱制度
第三十一条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公司及各部门不得通过各种方式从事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反洗钱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法律事务部对洗钱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可能涉嫌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发现洗钱活动应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公司配合调查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章 维稳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维护稳定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指导公司各部门的维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向总经理报告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不稳定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组织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协调和督促公司各部门采取措施处置化解。
第三十七条 在敏感期、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制定重大事件处置预案、维稳工作方案,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工作意见,协调公司各部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协调组织制定和完善处置工作预案,向总经理提出工作措施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积极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处置。”
《社会责任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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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