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62%的股权,单荣明持有30%的股权,单荣华持有8%的股权。
10、资产评估状况: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4】第0358053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苏州迪隆总资产的账面价值6,199.88万元,评估值8,303.19万元,增值率33.93%;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593.22万元,评估值3,696.53万元,增值率132.02%。
评估增值原因:苏州迪隆固定资产账面值3,044.64万元,评估净值4,425.70万元,增值1,381.06万元。其中建筑物类账面净值1,617.70万元,评估值2,938.76万元,增值1,321.06万元,主要是由于企业拥有的建筑物多为2007年12月竣工,而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与当时相比均有上涨,此外,房屋建(构)筑物会计所采用的折旧年限短于资产评估时房屋建筑物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也是导致增值的另一主要原因。无形资产账面值144.85万元,评估值为879.15万元,其原因是企业地块拿地时间较早,取得成本较低,而委估土地价格上涨所致。
11、财务状况
2014.9.30(未经审计) | 2013.12.31(经审计) | 2012.12.31(经审计) | |
营业收入(元) | 31,543,117.04 | 44,344,600.17 | 36,068,444.34 |
净利润(元) | 636,581.47 | 3,128,085.45 | -18,714.30 |
总资产(元) | 69,008,244.82 | 61,998,698.70 | 56,413,065.94 |
净资产(元) | 16,568,750.84 | 15,932,169.37 | 12,804,083.92 |
12、其他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为苏州迪隆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况,苏州迪隆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单荣明、单荣华共持有苏州迪隆38%的股权,此次以人民币16,000,000元的价格转让苏州迪隆38%的股权给公司。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苏州迪隆100%的股权,单荣明、单荣华不再持有苏州迪隆股权。
2、作价依据:基于各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以 2013年 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及各方商业谈判结果予以确定,各方最终确定本次苏州迪隆38%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0元,该转让对价已包括全部的相关税费。
3、公司、单荣明、单荣华同意股权转让价款按照下列约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单荣明向公司转让苏州迪隆30%股权,公司应向单荣明支付人民币12,631,579元;单荣华向公司转让苏州迪隆8%股权,公司应向单荣华支付人民币3,368,421元。
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应一次性足额向单荣明、单荣华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相应的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6,000,000元。
4、单荣明、单荣华承诺:
(1)在收到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6,000,000元后及时缴纳完股权转让税费,在约定时间内,将扣除股权转让税费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具体增资事项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扣除股权转让税费缴纳完成后再进行确定)
(2)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五年内,继续在公司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担任指定职务,并依照其公司章程及各方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之约定履行职责。
5、生效:本协议经公司、单荣明、单荣华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单荣明、单荣华原先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作废。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苏州迪隆作为一家从事包装印刷、智能卡生产销售、计算机系统工程及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公司本次收购苏州迪隆少数股权,可以更好地拓展业务,同时可以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提高公司整体治理水平。同时,单荣明、单荣华承诺,将扣除股权转让税费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动。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苏州迪隆核心技术、专业人才、管理团队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投资苏州迪隆所需资金为人民币16,000,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查阅了此次投资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收购单荣明、单荣华持有的苏州迪隆合计38%的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2)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3)本次收购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为作价基础,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4)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6,000,000元收购单荣明、单荣华持有的苏州迪隆合计38%的股权。
八、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4】第0358053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
4、《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4-071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14年07月01日起施行新的会计准则。
(二)变更原因
1、自2014年0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和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八项具体准则,要求自2014年07月0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2014年0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发布,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0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14年07月01日起将执行上述八项新会计准则,本次未涉及修订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02月15日起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现对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被投资单位 | 2013年12月31日 | |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 | |
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568,000 | 19,568,000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无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根据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列报,改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列报。同时对报表期初数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收益(+/-) | |
亚宝药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 -1,105,000 | 1,105,000 |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2013年度及2014半年度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利用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华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袁培初先生、吴志美先生、王丹舟女士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聘任王英姿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1)王英姿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王英姿女士的聘任将会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
(2)王英姿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王英姿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副总裁。
二、审议《关于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主要是开拓海外市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
(2)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本次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港币1500万元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
三、审议《关于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
(2)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本次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
(4)本次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2190万元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
四、审议《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迪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收购单荣明、单荣华持有的苏州迪隆合计38%的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
(2)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本次收购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为基础,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4)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6,000,000元收购单荣明、单荣华持有的苏州迪隆合计38%的股权。
五、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袁培初 吴志美 王丹舟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