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沈建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旭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凤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898,465,681.49 | 949,920,215.31 | -5.4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630,897,534.73 | 654,830,090.66 | -3.65%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69,654,868.03 | 22.76% | 189,164,522.96 | 23.5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980,780.95 | -528.60% | -23,932,555.93 | -700.1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6,022,929.02 | -2.44% | -29,948,426.34 | -1,279.8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53,158,725.37 | 68.9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58 | -539.29% | -0.1721 | -699.6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58 | -539.29% | -0.1721 | -699.6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77% | -0.12% | -3.72% | -4.31%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389.71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442,841.42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7,650.1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122,439.27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310,792.13 | |
合计 | 6,015,870.41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2,853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沈建平 | 境内自然人 | 25.94% | 36,088,091 | 27,066,068 | 质押 | 36,085,000 |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9.09% | 12,638,653 | 0 | ||
詹文陆 | 境内自然人 | 5.31% | 7,390,519 | 6,067,889 | ||
徐志祥 | 境内自然人 | 3.45% | 4,804,573 | 3,603,430 | ||
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65% | 3,683,468 | 0 | ||
孙承飞 | 境内自然人 | 2.64% | 3,665,312 | 0 | ||
陈俊标 | 境内自然人 | 1.93% | 2,690,893 | 2,018,170 | ||
林钢 | 境内自然人 | 1.51% | 2,100,000 | 0 | ||
丁达中 | 境内自然人 | 0.95% | 1,327,961 | 0 | ||
吴静雅 | 境内自然人 | 0.90% | 1,250,000 | 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 12,638,653 | 人民币普通股 | 12,638,653 |
沈建平 | 9,022,023 | 人民币普通股 | 9,022,023 |
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83,468 | 人民币普通股 | 3,683,468 |
孙承飞 | 3,665,312 | 人民币普通股 | 3,665,312 |
林钢 | 2,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100,000 |
丁达中 | 1,327,961 | 人民币普通股 | 1,327,961 |
詹文陆 | 1,322,630 | 人民币普通股 | 1,322,630 |
吴静雅 | 1,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250,000 |
吴桂芬 | 1,235,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235,500 |
徐志祥 | 1,201,143 | 人民币普通股 | 1,201,143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1.沈建平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上述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股东泰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331,441股;股东孙承飞通过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665,312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截止报告期,沈建平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20,86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00%)质押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15,2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94%)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1、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70.21%,系募投项目支出及偿还银行贷款所致。
2、应收利息比年初减少100.00%,系银行定期存单减少所致。
3、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47.49%,系各项其他应收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38.28%,系留抵税金减少所致。
5、在建工程比年初减少93.09%,系在建工程完工结转所致。
6、长期待摊费用比年初增加46.01%,系本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房屋租金所致。
7、应付票据比年初减少100.00%,系本期票据到期所致。
8、预收款项比年初增加51.97%,系本期预收销售货款增加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增加79.32%,系本期应付未付工资增加所致。
10、应交税费比年初减少40.78%,系本期应交税费减少所致。
11、应付利息比年初减少30.70%,系本期短期借款减少所致。
12、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减少41.10%,系其他应付款项减少所致。
13、其他非流动负债比年初减少208.21%,系融资租赁未实现收回租回损益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1、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32.13%,系销售收入增长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增加46.12%,系销售增长、实际缴纳流转税增加所致。
3、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58.16%,因重大资产重组本期各中介费用增加及新品研发、折旧费增加所致。
4、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80.40%,系应付利息增加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368.14%,系本期坏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增加所致。
6、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106.37%,系本期亏损所致。
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700.17%,系本期收入同比上升23.59%,但营业总成本增加41.28%致本期亏损。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批文的公告 (编号:2014-070)
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2号)及《关于核准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3号)。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资产过户情况的公告 (编号:2014-075)
公司于9月28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入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三、公司新股发行上市公告书摘要 (编号:2014-07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并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73,634,085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273,634,085股),非公开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数量为412,734,085股。本次向交易对方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价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7.98元/股。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日为2014年10月16日。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批文的公告 | 2014年09月10日 | 2014-070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资产过户情况的公告 | 2014年09月30日 | 2014-075 |
公司新股发行上市公告书 | 2014年10月15日 | 2014-076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 自本次资产重组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 2014年06月06日 | 2014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15日 | 严格履行 |
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自本次资产重组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 2014年06月06日 | 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5日 | 严格履行 | |
李晓蕊 | 自本次资产重组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 2014年06月06日 | 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5日 | 严格履行 | |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 承诺弘高设计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准)分别不低于21,900万元、29,800万元、39,200万元。 | 2014年06月06日 | 2014年度~2016年度 | 严格履行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有限公司、弘高中太有限公司 | 在本次东光微电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东光微电的关联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东光微电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东光微电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东光微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有限公司、弘高中太有限公司 | 在本次东光微电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光微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光微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东光微电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光微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有限公司、弘高中太有限公司 | 交易完成后,何宁夫妇、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东光微电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切实保证与东光微电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遵循五分开原则,保持相互独立,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具体承诺包括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
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以及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向弘高设计借款或占用弘高设计的资金。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
何宁、甄建涛夫妇 | 对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员工社会保险费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如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补缴、罚款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所引起的损失),本人承诺共同、无条件承担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追偿,保证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
何宁、甄建涛夫妇 | 对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员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如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补缴、罚款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所引起的损失),本人承诺共同、无条件承担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追偿,保证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
何宁、甄建涛夫妇 | 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件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 2014年06月06日 | 长期 | 严格履行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公司董事沈建平、詹文陆、徐志祥、钱旭锋、陈俊标承诺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其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2010年11月04日 | 任职及离职期间 | 严格履行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无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2014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万元) | 21,900 | 至 | 24,000 |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92.69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由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业务发生变化所致。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沈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公告编号:2014-084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