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熊小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梅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梅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万股
■
■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会计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说明 单位:万元
■
说明:预付款项增加系子公司预付原料款增加。
应收利息增加系本期计提利息收入增加。
其他应收款增加系本期投标保证金及子公司新余新钢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火车代垫运费等同比上升。
其他流动资产减少系本期未抵扣增值税同比减少所致。
在建工程增加系本期增加4#烧结机脱硫工程、工业污水处理工程等技改项目投入所致。
应交税金减少系本期应交增值税及城建税较期初减少所致。
应付利息增加系公司本期计提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利息增加所致。
其他应付款增加系未结电费、修理费及船板认证费等影响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系到期的长期借款同比减少所致。
未分配利润增加系公司本期实现利润增加所致。
2、利润表会计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说明 单位:万元
■
说明: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系本期出口钢材实现增值税增加。
销售费用增加系公司出口规模扩大,支付的出口钢材物流费用增加。
财务费用减少系本期利息收入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减少系本期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同比减少所致。
政府补助增加系本期子公司新余新钢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增值税税款返还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增加系本期实现利润增加及弥补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所致。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增加系公司效益好转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本公司原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截止2014年9月末账面价值50,000,000.00元的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相关报表年初数也相应进行调整。执行其他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发生影响。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无
3.5.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的说明
无
3.5.3职工薪酬准则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职工薪酬准则变动影响的说明
无
3.5.4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合并范围变动影响的说明
无
3.5.5合营安排分类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合营安排分类变动影响的说明
无
3.5.6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无
3.5.7其他
无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4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于2014年10月19日送达本公司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新钢股份2014年三季报全文及正文》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4年三季报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2014年三季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会计准则。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公司第三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5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于 2014年10月19日送达本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龚建平主持,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召开程序、会议议程、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新钢股份2014年三季报全文及正文》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4年三季报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2014年三季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会计准则。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6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1月17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1日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014年10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4年11月17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上午9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7日 9:30-11:30 13:00-15:00
3、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公司第三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二。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内容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三、会议出席对象及参会方法
1、截止2014年11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等。
3、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帐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4、现场登记时间:2014年11月14日 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5、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6、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其他事项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0-6292961 传真:0790-6294999
邮政编码:338001 联系人:张伟国
特此公告。
附:1、授权委托书
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的均有效。
附件二: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主要投票流程如下:
(一)投票代码
■
(二)表决方法
股票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99.00 元代表总议案,以1.00 元代表议案一,以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对于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表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7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 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净资产没有影响。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日期
2014年7月1日
2、变更的原因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不含本次被替换的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具体准则对前述具体相应准则的替换,以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对前述具体准则的补充。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合并报表年初数也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以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