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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有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德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胥执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参股14%的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分别于 2009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2 月 24 日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装财务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和 3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借款合同》,公司按参股比例分别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 2,800 万元人民币和 4,2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因天威四川硅业公司2013年6月底未能按期结算上述贷款利息,兵装财务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两笔贷款所有余额(即4.38亿元人民币)提前到期,并要求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立即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本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相关约定按持股比例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代偿上述到期贷款本息。

      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和本公司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兵装财务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14年1月2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和第00871、00872号《民事起诉书》,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A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对09DK10200002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820,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自2013 年3 月21 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3 年10 月12 日为656,224.65 元,共计23,476,224.65 元;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对10DK102000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8,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自2013年3月21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3年10月12日为1,630,814.47元,共计40,130,814.47元。B请求判令由被告本公司承担原告兵装财务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兵装财务公司为避免财产损失,已于2013年11月13日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账户中的63,607,039.12元进行了冻结。

      2014年7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71号】的判决情况如下:A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82 万元及截至2013 年10 月12 日的罚息479,828.53 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 年10 月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付清;B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172,356.74 元及截至2013 年10 月12 日的复利4,039.38 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2013 年10 月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付清;C被告本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D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9,181 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 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72 号】的判决情况如下:A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50万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罚息809,526.67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B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799,773.33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复利21,514.47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C被告本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D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42,45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684、7685号】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01,635元由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公司承担的担保本金6,132万元及部分利息等费用,公司已在2013年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了当期损益。本公司将于近期履行担保义务,代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此笔担保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上年度,本公司受“7.09”泥石流灾害影响资产报废直接损失约5,000万元,本公司持股40%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停产技改影响经营业绩,确认为本公司持股14%的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涉及的预计负债11,130万元。由于前述主要因素的影响,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16,208万元。

      本期受本公司持股40%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技改完成本期业绩同比增加,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同比增加5,158万元,加之本期收到2013年“7.09”泥石流灾害损失保险赔款3,400万元,本年度公司及主要投资单位生产经营稳定,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已为13,760万元。

      基于上述原因,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即本年全年)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大幅增加。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的说明

      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以前在“长期股权投资”列报的部分项目,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准则规定,原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变更为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对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列报的部分股权投资已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列报,影响调整列报的金额23,590,469.91元,并按要求追溯调整年初数。此项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当期和上年度的利润及股东权益。该部分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及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职工薪酬准则变动影响的说明

      按照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公司向内退职工及退休职工提供的薪酬属于设定受益计划的范畴。该项计算涉及人口统计生命周期等的计算,需咨询专业人员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进行测算。由于公司设定受益计划短时间内无法进行精算及提供定量调整数据,但经初步测算,预计此项数据调整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公司三季度报表将不对设定受益计划进行确认、计量。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并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影响。

      ■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