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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晓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俞昌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方案(第二次修订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33,247.5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205,470万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6.18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同时将湖南省常德市皇木关污水处理工程实施主体由“常德首创综合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常德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所规定的授权有效期调整为“本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4]147号);2014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兴业银行魏公村支行办理融资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魏公村支行办理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6亿元,期限一年,利率在借款时与银行协商确定;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污水处理厂及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污水处理厂及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公司将设立全资子公司郯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及运营,项目经营权转让价款共计9,300万元人民币,一期规模共计4万吨/日,特许经营期30年(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计),截至公告日转让价款已支付;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投资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等四个污水处理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整体投资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等四个污水处理项目并向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900万元人民币,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总体规模共计5.6万吨/日,特许经营期30年(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计),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

      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凡和(葫芦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购项目及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凡和(葫芦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并购工作,并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待完成目标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且各方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再次上报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审议;

      6、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14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苏州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收购苏州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总投资12,750万元人民币,持有其51%股权,本次交易及最终收购价格将以经审计评估后的结果为依据,若评估结果致使收购价款高于上述金额,将再行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目尚需经相关权力机构审核批准,目前该项目正在审批过程中;

      7、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江西省鹰潭市城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江西省鹰潭市城南污水处理厂项目,并出资3,8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鹰潭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一期规模为6万吨/日,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鹰潭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9月23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8、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9日与湖南省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合作协议》及其相关合同,拟投资湖南省吉首市凤凰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凤凰县官庄污水处理厂项目,规模5万吨/日;凤凰县廖家桥污水处理厂项目,规模0.3万吨/日;凤凰县管线的铺设与维修以及凤凰县自来水等项目;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凤凰首创垃圾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最终工商注册名称为“凤凰首创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持续推动上述项目谈判与投资工作;

      9、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增资27,388万元人民币,用于安徽省淮南市淮南首创水务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自来水厂项目,增资后公司持有其96.9%股权;该项目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对前期的非募集资金投入予以置换;

      10、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北小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等三个工程建设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签署的《北小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投资协议》、《清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资协议》、《小红门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协议》三个投资协议;并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北小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投资协议、清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资协议、小红门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按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前期根据原投资协议已预付的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他更新改造款共计515,039,443.67元,截至公告日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1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排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签署的《委托贷款额度合同》,合同涉及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20,550万元;同意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与北京北排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合同涉及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北排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共计20,000万元;同意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排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贷款清偿协议》,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排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偿还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提供的委托贷款本金共计40,550万元及按照原委托贷款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的利息,截至公告日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12、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更名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3、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转让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股权转让价款拟为227,108.10万元,公司已收到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京国资产权【2014】146号批复,对本次转让的评估报告进行了核准,本次评估报告核准有效期至2015年1月30日;

      1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于丽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丽女士离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改承诺:

      ①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5年内,每年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现金分红议案,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70%,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对所提分红议案投赞成票;

      ②首创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将不从事与首创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水务业务;

      ③支持首创股份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来建立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2014年6月25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新出具该承诺:支持首创股份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来建立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其中承诺①已履行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与再融资相关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①首创集团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首创股份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酒店业务、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及收费公路业务,与首创股份从事的前述同类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③如出现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首创股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时,应首创股份要求,本公司即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首创股份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中的全部出资、股权/股份予以出让,以消除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

      ④如出现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首创股份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⑤本公司不会利用在首创股份的控制地位及控制关系,进行任何损害、侵占首创股份及首创股份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现有业务中,土地二级开发业务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承诺将待相关政策允许时,结合市场情况,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解决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4年新修订的五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新增加的三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对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在其他七项新会计准则所涉及的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方面,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核算与披露,由于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因此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对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名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日期2014年10月30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