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何阳青、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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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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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前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61,900.77万元,同比增长2.01%;综合毛利额8,523.82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4.85%,综合毛利率13.77%,较去年同期14.76%下降0.99个百分点;费用总额6,409.80万元,同比减少3.41%,费用率10.35%,同比降低0.59个百分点;实现净利润1,994.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908.20万元,分别较同期增长14.96%、12.77%。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如下:
3.1.1 财务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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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变动说明:
(1)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长46.57%,主要是应收供应商返利、费用增加及应收大客户货款增加;
(2)预付账款较上年末增长163.85%,主要是公司空调淡季打款增加;
(3)存货较上年末增长38.01%,主要是公司“十一黄金周”备货增加;
(4)投资性房地产增长的原因为菏泽分公司停业后,公司将菏泽自有物业整体出租给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故由固定资产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相应减少。
(5)固定资产较上年末减少23.88%,主要是公司菏泽自有物业由“固定资产”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导致。
3.1.2 现金流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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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变动说明: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同期减少30.19%,主要是同期收回代垫的节能补贴款;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同期减少62.72%,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同期存在代垫节能补贴款,另一方面同期购买莱商银行5000万元保本理财产品,购买本金做为到期前不能支取的资金存于公司账户,考虑其用途已受限制,故未将其计入“现金”科目中;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出1,996.35万元,较同期净流出3,531.23万元减少1,534.8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同期减少。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前三季度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息均按期收回,共实现投资收益761.63万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购买且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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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2009年2月27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及关联方在其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对于已存在的国美电器与公司在山东省内的同业竞争,承诺 :“1、与三联商社之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同业竞争;2、三联商社有权享受国美电器与供应商已取得的市场优质资源;3、在山东省内,国美电器不发展加盟店,避免在加盟店经营中与三联商社发生同业竞争;4、对于无法避免而发生的直营店的同业竞争,国美电器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同业竞争,保证不通过不正当竞争损害三联商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国美电器及关联方承诺:“与三联商社之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联商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国美电器续签《框架供货协议》和《框架购货协议》,约定购货或供货价格应为供应方就供应该等相关产品的净供价,公司通过此关联交易可享受到国美电器与供应商已取得的市场优质资源。报告期内,公司与国美电器之间的购销关联交易均按上述协议进行,国美电器及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彻底解决与三联商社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国美电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三联商社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的前提下,于2011 年6 月28 日作出如下承诺:
“1、将在三联商社恢复上市之日起五年之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彻底解决与三联商社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2、为达到上述目的,承诺人将采取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三联商社进行资产重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承诺人(或其关联方)与三联商社进行吸收合并;
2) 三联商社通过与承诺人(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资产置换等方式将原有业务剥离,建立新的主营业务;或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该承诺到期日为2016年7月25日,公司董事会将敦促国美电器遵守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阳青
日期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