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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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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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B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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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A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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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B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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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和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进行了更新;
3、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5、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并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
7、在“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资料寄送和客户服务中心部分内容;
10、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