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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包士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庄雨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怀刚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类

      ■

      利润表

      ■

      现金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行职责。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三季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该调整仅对资产的分类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公司有关会计政策。执行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本公司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执行性修订准则之后,本公司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自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士金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4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士金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到董事7名,7名董事按期签署了会议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与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1、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并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根据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报告,公司编制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2、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第2014-049号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建军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并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核,与会监事发表如下意见: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据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对外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核,与会监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4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除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外,其余7项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公司有关会计政策。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调整单位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末及本期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3年度及本期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除上述长期股权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影响外,其余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依照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相应的财务信息调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暨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