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14-009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8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23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814.7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954.16万元。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亚验【2014】2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之一“轨道交通门控装置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康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为保障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将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分批次向南京康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7,7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首批委托贷款金额为1,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轨道交通门控装置项目”实施主体-南京康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4年10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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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轨道交通门控装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甲方、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公司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先生、吴国梅女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