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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13年,公司对经自查发现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披露和更正,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截至目前,相关调查尚未产生结果。有关调查结果可能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导致财务数据存在调整的可能。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会议,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

      1.3 公司负责人陶刚(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鸣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7日,公司收到王原先生的书面辞职书,王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各子公司的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推举副董事长陶刚先生在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之前,代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相关职权。目前,公司董事会尚未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按照该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将于2014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和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第八大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6.86%、11.94%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1.94%股份、2.98%限售期延长24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的《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3)。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201,723,753.18元,较年初下降61.43%,主要原因为本期回收货款较少及归还到期贷款。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95,609,363.97元,较年初增长53.56%,主要原因为预付供应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

      3.应收利息期末余额4,308.33元,较年初下降99.92%,主要原因为货币资金保有量减少,利息收入减少。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185,300,495.87,较年初下降30.47%,主要原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

      5.工程物资期末余额29,151,050.89元,较年初增长88.42%,主要原因为购入的试验装置物资。

      6.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0元,较年初下降100%,主要原因是待摊费用摊销完毕。

      7.短期借款期初659,928,133.33元,期末为零,主要原因为归还到期贷款。

      8.应付票据期末余额310,651,468.00元,较期初下降79.31%,主要原因为本期新开票据金额减少及前期开具票据到期兑付。

      9.预收账款期末余额586,372,995.53元,较年初下降32.17%,主要原因为新增执行项目减少。

      10.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3,010,359.55元,较年初增加1202.12%,主要原因为预缴的公司承担的员工社保和公积金。

      11.应付利息期末余额128,638,888.86元,较年初增加3,826.31%,主要原因为计提的公司债利息。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357,888,030.00元,期末为零,主要原因为归还到期贷款。

      13.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15,593,669.86元,较年初下降88.33%,主要原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14.营业收入2,975,765,352.94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7.71%,营业成本2,593,688,541.91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1.36%,主要原因为产品销量增加。

      15.财务费用46,169,784.9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7.20%,主要原因为贷款减少。

      16.投资收益8,295,146.27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2.29%,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处置华电福新股票取得收益。

      17.营业外支出-15,422,459.3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69.70%,主要原因为本期大庆凯明诉讼事项结案,冲回2013年多计提的预计负债。

      18.所得税费用-45,406,258.8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8.76%,主要原因为: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

      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8,984,420.73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2.04%,主要原因为货款回收下降,新增采购减少,控制支出。

      2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686,207.92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0.70%,主要原因为处置部分子公司资产,收回投资。

      2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7,271,219.8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20.76%,主要原因为本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而无新增银行贷款。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12月6日、2012年2月4日、4月6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

      (3)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4-009。

      (4)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已经于2011年12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

      (5)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4、8555、8556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60、8561、8562、8563、8564号),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4。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将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5。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达到保全额度(人民币9,200万元)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他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2号),解除对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措施,并立即执行。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2013年,公司对经自查发现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披露和更正,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目前,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公司正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有关调查结果可能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导致财务数据存在调整的可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1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11年12月公开发行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分别为“锐01暂停”、“锐02暂停”,债券代码分别为“122115”、“122116”。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出具《关于下调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公告》,决定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从AA-调整为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将公司2011年发行的“锐01暂停”、“锐02暂停”公司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从AA-调整为A。公司已经于2014年9月20日将上述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5.受到净利润连续两年亏损、被中国证监会连续立案调查尚未产生结果以及2013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公司融资工作异常艰难,销售回款也十分困难。公司资金紧张,对外支付困难,进而导致现场服务、设备运行甚至生产组织所需的物资采购均受到影响,出现问题后,客户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种种不利因素反复作用,形成恶性循环。尽管公司前期已尝试多项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今年1-9月,公司未能新增银行贷款,在手授信额度的使用也受到各种限制。今年1-9月,公司回款242,058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9,029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20,172万元,比年初下降了191,370万元。公司在2011年发行了总规模28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26亿元为5NP3品种,该品种债券的投资者如在2014年12月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付压力。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公司当前经营中面临的最为严峻的困难,导致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公司债券违约风险不断加大。为应对资金问题并避免公司债券违约,公司在前期已有措施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同时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希望获得公司股东的支持。相关措施和方案受到时间和外部条件制约,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2014年10月28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27,627万元,扣除保证金等不可动用资金,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59,281万元。鉴于以上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公司目前难以对5NP3债券品种相关持有人如果在2014年12月行使回售选择权时本息能否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目前,公司董事会有6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2014年7月7日,王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推举副董事长陶刚先生在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之前,代为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相关职权。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为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推动公司尽早扭转经营困难局面,公司董事会拟提前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及尽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资格审查和召集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等程序。公司已于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11日期间公开征集了董事提名。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换届工作仍未完成,公司董事会也未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7.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详细内容公司在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时进行了披露。导致保留意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1)存货相关事项。公司对存货有关工作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责成公司管理层投入人力、物力持续核对盘点结果、收集审计证据,并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充分沟通。公司管理层已对各项审计证据的收集工作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以确保盘点结果能够在财务账面得到可靠反映。根据董事会要求,有关工作原计划在6月30前完成,但受到存货分布广、种类多、数量大以及前期人员调整后交接不及时、不完整等客观情况影响,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量大,该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公司已经完成资料收集,正在进行仔细审核、确认。确认完成后提交会计师审核,完成审计程序。

      (2)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事项。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连续两年出现较大金额的亏损,其中母公司2012年实现利润总额-71,011.26万元、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331,244.50万元。公司于2013年末并未确认母公司可抵扣亏损相对应的递延税资产,而仅就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提相关递延税资产,公司认为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认递延税资产的相关规定。

      (3)被立案调查相关事项。2013年,公司对经自查发现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披露和更正,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074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截至目前,相关调查仍未产生结果。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调整的可能。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上市发行前共有22名股东。全体22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韩俊良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韩俊良承诺: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不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关于部分股东延长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

      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和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第八大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6.86%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1.94%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11.94%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2.98%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的《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2.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014年7月9日,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6),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大重风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风电服务相关工作。因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首发上市时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特向其发函了解情况。2014年8月12日,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回函提出:大连大重风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目的是消化风电零部件库存,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公司营业范围是“风电相关设备的技术咨询、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采购、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风电相关设备备品备件采购、制造及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与公司营业范围不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超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经营范围,与公司不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关系;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涉足风电整机市场领域,客观上无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将一如既往的信守承诺,维护与公司良好的经营合作关系。公司将及时了解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督促相关股东认真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2)关于发行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发行前全体22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锁定。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

      (3)关于部分股东延长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和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主要原因为:逾期货款账龄增加,坏账准备计提继续提高;资金紧张导致正在执行的项目配套件供应不及时、项目执行延迟,销售收入低于预期。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追溯调整及变更。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这三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执行新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无影响。

      3.5.1 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修改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并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本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对原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列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额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列报,不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列报,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列报,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公司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刚(代)

      日期 2014年10月29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