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特别报道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2014年10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B1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17版:信息披露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金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沉重、王继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B、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C、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①2014年9月,中原信托2014年第四次股东会批准《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利润分分配及增加注册资本预案》,将2013年度股东红利598,294,026.01元和2014年前9个月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401,705,973.99元部分(合计10亿元整),按各股东方出资比例以增加出资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分配,其中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332,779,000元。分配后中原信托注册资本由15亿元增加至25亿元,各股东方出资比例不变。目前中原信托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2014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转交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772号),同意公司与其余16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亿元,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详见公司9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参与发起筹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复的公告》)。2014年10月20日,公司完成参与发起设立中原农业保险的2亿元资本金的出资。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各期已披露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3.5.2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其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58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专人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金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董事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详见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59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2人, 监事姜越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委托监事郝珍代为投票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少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监事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60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施行2014年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变更、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相续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相继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影响事项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各期已披露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公司规范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相关定义,并按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司修改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其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追溯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6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立案号〔2014〕第81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中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各项工程款及退还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6,846,715.32元,以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仲裁通知,具体如下:

      仲裁机构受理时间:许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此案

      仲裁机构:许昌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基路桥”)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

      2008年8月31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以招投标的方式与本公司设立的京珠高速公路郑州至漯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协议书》,获得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建工程第No.12合同段的施工任务。

      2008年11月18日,春基路桥与中交四局的分支机构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中交四局五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春基路桥自愿承包本工程全部工程施工项目。

      合同签订后,春基路桥以中交四局名义对该工程进行施工,至2010年10月30日完工。春基路桥请求支付36,846,715.32元应付工程价款和费用。为此,春基路桥将我公司、京珠高速公路郑州至漯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中交四局、中交四局五处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所欠工程款。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2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春基路桥对我公司的起诉。

      2014年10月14日,春基路桥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裁决我公司支付各项工程款及退还相关费用合计36,846,715.32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已由许昌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判断此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报备文件

      1、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立案号〔2014〕第81号)

      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219-2号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