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晓蕾
■我们认为本次法制健全过程中,有必要按照四中全会“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的科学立法的思想,以法律专家为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后规制的形成一定要通过专业的独立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法律人士,站在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完成立法立规修法修规的过程。也应该积极探索四中全会提出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方式。依法治市要从立法立规的程序合法化开始。
■用法律来管理高风险市场的基本原则,是让自私、贪婪的金融资本在千方百计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对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积极作用的正能量部分充分释放出来,同时把金融资本自利行为中可能伤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人利己的活动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进行约束,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作用的市场,使市场参与主体公平分享效率提升带来的利益增长。
■ 全民守法自律是证券市场依法治市重要生态环境保证,特别是契约精神。公司上市实际上就是与投资者建立了一个重要的契约关系,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获得资金和发展空间,给支持公司成长发展的投资者带来应有的回报。我们一些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实际上是契约精神的缺失,是法治意识的缺失。证券市场每一项金融活动都是信用活动,都存在一个双边契约关系,绝不能因为一句“说在前头”的“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的提示,就可以让没有底线的道德风险泛滥。证券市场特别需要倡导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培育市场的守法精神和职业道德,依法治市才有坚实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基调是“依法治国”。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证券市场“依法治市”当然是根本的治市发展之道。一直以来我们都在推动证券市场的许多制度性的改革,比如IPO审核制转向注册制,内幕交易稽查制度,投资者保护机制,过度投机行为管理,债券市场分割,债券发行和交易体制中的各种弊端等等各方面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步明显但仍然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些“死结”始终无法化解,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和行为长期扭曲, 很多地方甚至出现“潜规则”取代“显规则”。
为什么制度性改革步履艰难,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尽如人意?我们认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法治”的不到位,制度规则没有法律的保障是根本问题。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政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法制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制度改革只有与法治同步,改善证券市场的“三公”秩序,证券市场才能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市的首要任务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证券市场依法治市的首要任务。20多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为主线,国务院制定和颁发的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结算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配合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各类法律法规也已经经过多轮的修改。然而为了依法治市的理念和制度性改革得到全面落实,进一步修法势在必行。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要行政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证券市场立法修法制定政策和规则像其他专业领域的规则制定一样,除了法律专业基础以外,可能在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实际操作层面经验的必备性也很突出。据报道,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基金法》包括一些重要的规则和政策,业内人士的参与度都非常大,有些规则主要来自市场参与主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参与者不论是证券机构还是投资机构,不论是公募还是私募,不论是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利益导向性均非常大,也有非常大的意愿通过参与立法,得到更多有利于自身发展机会,也不排除推动刻意放大有利自己的发展,刻意淡化对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可能被伤害的规则和条款的修正和制定。所以如果过多的利益主体参与立法,我们的立法过程可能出现立场的严重偏离。在一次新股配售方式规则改变的过程中,就有机构提出,新股配售要向机构倾斜,规则要让机构赚钱。新股发行屡屡沦为调控工具,与以二级市场的交易为主的业内人士和机构以“股指捍卫”为名实则保护其投资收益的目的的误导有关。相信过去的立法立规的过程中时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本次法制健全过程中,有必要按照四中全会“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的科学立法的思想,以法律专家为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后规制的形成一定要通过专业的独立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法律人士,站在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完成立法立规修法修规的过程。也应该积极探索四中全会提出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方式。依法治市要从立法立规的程序合法化开始。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我们认为,本次立法修法应该有一重要条款需要修改。过去所有法规最后都附有“本规定由执行部门解释”的条款。这一条款是非常不严谨甚至是违法的规定,因为释法权在立法部门而不应该在执行部门。不严谨的立法加上不合法的释法,会给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外施恩甚至违法行为的“合法化”留下很大的空间。
另外,立法修法过程一般较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应该允许中央政府向人大提出快速通道的立法请求避免误事。比如当年美国国际集团(AIG)深陷金融危机不能自拔,一边接受近2000亿美元的政府救助资金一边理直气壮发放奖金,几近人神共愤。美国老百姓和总统奥巴马都强烈要求取消奖金发放。但是AIG方面说不能取消,因为他们之间有契约,如果总统强制取消,他们要把奥巴马告上法庭。最后美国政府的解决方式是要求美国国会就专门针对AIG们的“奖金”课以90%以上的重税的提案快速重新立法,迫使AIG们放弃了奖金。对我们来说,制定紧急立法要求可以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从更高层面平衡部门利益制造的执法障碍。
通过“法治”推进证券市场制度性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通篇贯穿“公平正义”的主线,并提出“公正是法制的生命线”。证券市场“依法治市”的核心应该通过“法治”推进制度性建设,使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使伤害他人利益行为得到有效的制裁,加强“三公”市场秩序建设,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严格说来,证券市场并不是亚当·斯密描述的以实体商品经济为主的市场,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的市场。特别是以华盛顿共识为基础、以华尔街基本行为为模式的金融活动,放松监管,推动金融资本与直接投资资本一样的自由流动的金融全球化,证券市场日益脱离实体经济,有演变为以虚拟金融为主的市场趋势。虚拟金融活动带来越来越高收益的同时风险也越来越高。2008年华尔街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虚拟金融活动制造的百年不遇的灾难。国内推动金融资本自由流动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其他不规则的金融活动也已经在频频挑战系统风险的底线。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营造和加强法制化市场环境的必要性大大提高。
用法律来管理高风险市场的基本原则,是让自私、贪婪的金融资本在千方百计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对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积极作用的正能量部分充分释放出来,同时把金融资本自利行为中可能伤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人利己的活动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进行约束,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作用的市场,使市场参与主体公平分享效率提升带来的利益增长。
法律修改健全完善的基本原则,应该围绕依法治市的核心,理顺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所有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不法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三公”的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的实质性的改善,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证券市场两大业务,发行和交易。法律体系的健全要针对在两类业务中所有行为和金融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合法化的条款的制定和修改,而不是简单的修补。比如,在发行业务中,针对频发的欺诈上市的行为;刻意不充分信息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导致上市本应是企业成长的起点变成成长的终点的行为;以发行人与保荐人关联利益方为主的询价机制,等等,可能让一些人获益但伤害市场其他相关参入主体的行为,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明确正当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据报道,正在进行的发行条件相关条款的修正,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理由是对于某些新业态企业或成长期企业,虽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暂不具备盈利能力,或财务状态不够良好,而这类企业可能具有发展前景。 事实上,新业态企业的生命力就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中生生死死的挣扎中脱颖而出。(下转A5版)